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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雇主:憲法大於勞基法,來告我呀!

  • 2015-5-12
  • 文/周海威
  • 圖/Steve Luker

新鮮人小敏7月13日到律師事務報到,從事會計助理的工作,至8月13日期間,每日工作時數至少10小時以上,且不能申請加班費或補休,因此在8月14日向事務所老闆提出辭呈,結果被律師老闆嗆聲:我們的合約中有載明,離職須於3個月前提出,若違反的話則不給付薪資且要賠償。
小敏查了相關勞動法規之後,直接提出質疑,表示只服務了1個月,預告期間根本不用3個月啊?律師回答:憲法大過勞基法,就算違反也不會怎麼樣,想跟我對抗,全台灣的律師也打不贏我…請問該怎麼處理?

一、遇到這種狀況先不用慌,求助相關單位:

看了相關的內容,很明顯是職場上的詐騙(看小敏是新鮮人就用錯誤的法律概念嚇唬她),新鮮人們有遇到這種狀況,先不用怕,打個電話去相關單位詢問即可(台北市請撥1999)。

二、合約關係確定是僱傭合約,當然適用勞動基準法:

合約的內容看了,如果有勞健保、上下班打卡時間,當然適用勞動基準法。所以只做了1個月,是可以當天就提出辭呈,辦理完交接手續就可以離開了。

三、合約內容如果違法,簽了又怎麼樣?

的確當初簽的合約中是有一條離職須於前3個月提出,否則將負相關損害賠償的責任。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如果合約的內容條款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簽了會有效力嗎?我不敢說沒有效力,但至少可以去相關的勞動主管機關來做判定,合約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是無效的,所以就算是簽了名又如何?

再者要賠償,那也要律師提出相關受損的證明,光這一點在實務上就已經很難操作了,請問一位會計小助理,才到職1個月,就能對事務所產生損害?這是有問題的!

四、勞動法令不是民刑法,不用上法院就可以解決了:

勞動法令不同於一般的民刑法,是有勞動主管機關可以代為諮詢、處理、協調的,所以針對律師的言行,我個人覺得不用太在意,因為能把法律比大比小說出來的律師,我還真的沒有認識半個,因此我建議小敏直接發存證信函除了要求終止合約關係之外,也告知已向勞動局申請調解,請律師務必出席。

五、結論:

結論當然是可以預期,律師同意小敏的離職,並支付小敏原本的工資、加班費用(因為小敏有將出勤卡作記錄),案子圓滿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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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威

周海威

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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