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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法三讀 勞僱協商後 65歲勞工可延後退休

  • 2024-7-22
  • 文/自由時報
  • 圖/記者李靚慧攝
勞動部澄清,退休與資遣是不同的制度,若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就是依照原「屆齡退休」規定辦

勞動部澄清,退休與資遣是不同的制度,若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就是依照原「屆齡退休」規定辦理,「退休不會變資遣」(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立法院上周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案」,增列年滿65歲勞工若經勞僱雙方協商,得延後退休,外傳若是雇主想讓勞工退休、但勞工不想退,雇主就必須以資遣的方式辦理」,如同「多領一筆退休金」。對此,勞動部澄清,退休與資遣是不同的制度,若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就是依照原「屆齡退休」規定辦理,「退休不會變資遣」。

勞動部說明,本次《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增列「強制退休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是

將勞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明文列為法律,一方面可以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也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勞資協商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的退休年齡。

勞動部舉例,勞雇雙方若已協商將退休年齡延後至67歲,則勞工即可繼續工作至67歲;如果勞雇雙方協商不成立,則應回到現行規定,「退休不會變成資遣」。

勞動部提醒,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事項。

因此,如勞雇雙方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之退休年齡後,雇主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依法可處雇主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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