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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法三讀 勞僱協商後 65歲勞工可延後退休

  • 2024-7-16
  • 文/自由時報
  • 圖/記者田裕華攝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勞基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雇主不利對待逾65歲勞工 可罰150萬

〔記者林哲遠、李靚慧/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勞基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前者增列年滿六十五歲勞工若經勞僱雙方協商,得延後退休;後者則進一步確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

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工非年滿六十五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三讀條文則增訂,勞工年滿六十五歲者,得由勞僱雙方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立委說明,修法增訂「強制退休」年齡之例外情況,鼓勵健康且有意願之資深勞工持續貢獻職場;勞動部提醒,雇主不得對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的勞工有減薪等不利對待,否則將處最高一五○萬元罰鍰。

確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則修訂,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應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包含推動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職場友善、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等。

三讀條文也明定,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基法」有關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規定的前兩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雇主依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此外,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及就業機會。

民進黨立委王正旭在法案三讀後呼籲,勞動部須儘速研擬對策,有關退休金、勞保相關制度相應變革,包含舊制退休金基數是否要提高,新制退休金應配套處理、勞工健檢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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