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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扣薪水管員工,要小心違法! 上集|YES123法律避雷針

  • 2021-6-21
  • 文/yes123求職網
  • 圖/yes123求職網

老闆開飲料店,請多位員工顧店做飲料,為了管理員工,老闆在草擬工作規定的時後發現幾個問題:

可以規定員工曠職一天,扣三天薪水嗎?

曠職,你就是當天的薪水不給他就對了,你不能再多扣,不然會有違反勞基法26條預扣工資的問題。
會建議如果無故的曠職,不請假就突然不來,大概也造成你的困擾,搞不好店都開不了門也說不定,沒關係這種情況之下,雇主是可以把當天的薪水扣下來。第二個就是說,要預防這樣的事情一再發生,應該是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對於這種工作場所紀律的維持,要有一個獎懲的規定。也許可以給他一些懲處,比如說記一個警告、記一個小過啊。規定說我滿多少過的時候我就會直接把你給解僱,我覺得這樣子可能會比較合法而且有約制力。


可以要求「離職要再2個月前提出,否則扣1個月薪水」嗎?

這個當然也是不合法,就是依照勞基法16條,其實最長最長的預告期就30天,你約定更長也沒有用。就算他不遵守,你頂多是約定一個違約金條款、或是損害賠償條款,你絕對不能用扣薪的方式,這樣反而會讓自己被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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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規定員工至少要做多久,未滿離職要賠償2個月薪水嗎?

勞動法上叫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勞基法15-1它規定只有兩種情況之下這樣的約定才會有效,第一個就是勞工做的這個職務必須要有特殊的技能,而這個特殊的技能,是雇主用自己的費用幫他培訓出來的。
比如說實務上最常看到的就是航空公司的機師,因為你要培養一個機師不容易啊,到國外的飛行學校要去訓練一年兩年,然後這一個過程中可能學費、食宿費用公司都幫你出了,到公司來服務他當然就要求你,起碼服務個七年十年,甚至更長,這就合理。

第二個就是說,雖然沒有一個特殊技能,可是因為公司為了要把你長久留著,因為有些職務確實很重要,常常在換人公司也很困擾,高薪請你來當一個行銷總監,這樣的位置原來在公司大概月薪是十二萬,我為了請你至少答應我留五年,我就每個月、或說每年給你一筆叫做你願意遵守這個最低服務年限的補償。
比如說剛剛講的月薪十二萬,但是我每個月都加發你三萬甚至五萬,就是讓你作為你遵守願意綁約至少五年這樣的一個代價,在兩種情況之下,這個約定才會有效。
沒有我剛講的勞基法15-1那兩種情況之一,這個約定會被認為是無效。你如果硬是把他薪水扣下來,他一樣會到主管機關去告你,你還是要付這個薪水,而且還會被裁罰。


員工離職要歸還制服,不歸還可以從薪水中扣除服裝費嗎?

你可以規定說,離職的時候要把制服繳回來,那如果不繳回來的話,要繳一筆制服代金,但是你一樣不能預扣他的薪水。
這個制服價值3千塊,那你的月薪是3萬8,你沒繳制服回來我就發給你3萬5,這個是會有問題。那除非是,我就離職,可是我覺得這制服很好看,留著作紀念價值,有點像我跟你買的性質,當作我自己負擔制服費用,所以請你付給我3萬5就好,另外白紙黑字簽下來才不會有問題。
那我會建議在這種情況之下,甚至你應該是發給他3萬8,那他願意再轉回來3千給你,作為這個制服的費用,他願意自己負擔,這個是更好,就不會有違法的疑慮。


可以規定「上班禁止講私人電話及使用Line,抓到扣獎金」嗎?

可不可以扣獎金,這時候就講到獎金的性質。如果今天這個獎金它不是工資,性質是比較是屬於恩惠性給與:端午節獎金、過年的春節獎金或是年終獎金,這個沒有白紙黑字約定在勞動契約說:我一定給你,或者是我一定要給你多少。那部分你到時候把他給扣掉的話,那就比較沒有問題。



看更多》》勞基法專家 陳業鑫 律師專欄


(以上文章內容為訪談過程)




主講人:勞動法規專家 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本文內容授權自 《yes123法律專區》 ,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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