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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30分扣1600是員工活該?還是公司違法?

  • 2016-3-31
  • 文/周海威
  • 圖/Victor R. Ruiz
圖片來源:<a href="https://www.flickr.com/photos/rvr/91

圖片來源:Victor R. Ruiz,CC Licensed

我們常說不得預扣工資,但企業為什麼還是這麼做?另外,在員工違反規定的狀況下,企業除了罰款之外,該如何主張及應對?


案例內容:


一、預扣工資當然是不合理的做法:

這我想就不用多說了,對於曠職、遲到的部份,最多就是不計算這中間的薪資而已,不得做其他的扣款,違反這條的企業裁罰金最低是新臺幣9萬,請不要輕易嚐試。

二、員工是否有違約勞動契約的問題:

公司因為要辦活動,所以要求員工提前來,這代表就是通知員工,員工如果沒有反對,這個勞動條件的變動就屬於成立

,也可以說是一種契約行為的成立,因此這種遲到的行為,除非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否則員工就屬於違約。

至於百貨業,要求櫃姐提早到,是否有其他性質的補償行為,這也是一個要討論的重點:要給付加班費、或給予早退的機制

不過我想百貨業應該也是沒有做到這一點,光是這個做法,個人覺得裁罰這間百貨業是剛剛好,我之前的文章曾經提到,勞工的工作權與企業經營權要有一個平衡點,這不是哪一方說了算,但我對於企業不溝通就強制要求提早上班的做法,我非常的不能認同。

三、遲到24分鐘與1600元的關聯為何?

24分鐘與1600元罰款的關聯性在什麼地方?我相信百貨業都有其潛在的規則,但我奉勸百業最好是放棄這種做法,如果我們從民法的損害賠償下手的話,企業當然是可以針對遲到的員工要求賠償,但前提是要有明確的依據及量化的參考,如果沒有的話,只是靠「感覺」來處理個案,這都是未見公平的方式。

我知道這種量化數據很難處理,但這是企業必須要去克服的地方,否則如果我是承辦人,我只問上述的問題,24分鐘與1600元的關聯在哪?通常是不會有答案的!

四、違約行為與企業經營之損失要有量化的依據:

因此違約的行為與企業經營之損失到底要有什麼樣的依據,其實也是在我的研究範圍之內,最近幫朋友的店設立這種機制,依據員工遲到的時間與營業損失做一種連動式的串聯,目前還在實驗階段,如果效果不錯,我會直接放上來與各位分享!

結語:

這個個案真的就只有百貨業有問題嗎?如果出狀況就直接上網爆料的話,未經檢討就訴諸法律,的確可以拿回被扣的錢,但同時工作將會不保,重點不在於迫害,重點在於工作態度。連基本的守時都沒有辦法遵守,請問又有什麼能耐為公司獲益呢?這是一個兩面的問題,話說了直接了點,但希望各位可以想想,工作權與經營權的平衡是要靠勞資雙方努力,這絕不是一套勞動法令可以處理的,與各位分享!


※本文內容授權自《冰與火的世界》,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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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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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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