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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遲到以事假計 勞動部:不可片面規定

  • 2015-12-16
  • 文/周海威
  • 圖/Russ Sanderlin
圖片來源:<a href="https://www.flickr.com/photos/tearst

圖片來源:Russ Sanderlin,CC Licensed

勞動部解釋令:「員工遲到不可片面規定以事假來計算,而須事先經過勞資協議才可成立」此說法立意甚佳,但實質上會是惡法一條!

我相信很多人都有因遲到被扣薪,或直接以事假計算的經驗,而各位人資看倌也一定都有處理過員工遲到的問題,「員工遲到以事假論」的規定,很多企業的規章中都有,然而勞動部這一則解釋令,令人大感訝異。曾幾何時,員工遲到還要勞動主管機關來立法保護?

解釋令原文: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之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約定。任一方有調整工作時間之必要時,應與他方重新協商合致,始得為之。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雇主如允勞工得以請假方式辦理,尚非不可;其請假之最小單位,得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但雇主不得逕自規定該等遲到時間均以請假方式處理。

案內勞工遲到之時段,不論係採遲到扣薪或以請事假方式辦理,於計算該日延長工時時數,遲到或請事假之時段仍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雙方對於勞工遲到之事實,於是日原定正常工作時間不變之前提下,協商合議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時間者,得以超過變更後之正常工作時間計算延長工時。至於公司是否確與勞工協議調整該日之工作起迄時間,仍應視個案事證查察以判。

對以上條文,我想分幾點論述:

一、員工遲到其實就是一種違約的行為,難道不用被懲戒?

勞動契約載明勞資雙方議定的工作事項,其中工作時間就是一項議定條件,加班要給付加班費、補休…政府片面制定約束企業的法律,請問一下為什麼不曾立法來懲處遲到的員工,我指的是慣性遲到的員工,而非所有的員工,如果是一種違約的行為,為什麼只會將責任推到企業身上,讓企業循民事程序去索賠呢?

二、慣性遲到的員工到最後還是以資遣結案,這代表什麼?

太多的慣性遲到員工,到最後都是以資遣結案,我想問主管機關一句話,所謂的工作權是否是該保障競競業業、認真努力的員工?憑什麼鑽漏洞的員工不可以被直接解僱?或被認定是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我問了這個問題4年了,到現在都沒有一個答案出來,荒唐至極。

三、勞動契約針對遲到的處理要明文載明清楚:

照這則解釋來看的話,企業應該把遲到處理事項放在勞動契約之中,其中要注意的就是處理事項要載明如下:

1 . 遲到的時間不計算薪資

2 . 遲到的時間如果超過一定期間,以事假或補時數來處理?

3 . 如果是補時數,該放在什麼時候?

這三點請各位人資看倌們要注意,與其事後爭議,不如在合約上直接載明清楚,保障雙方的權益。

四、小心班後補時數會變成延長工時:

補班的時數段要特別的注意,有些員工都會自行制定彈性工作的時段,以為只要把時數補回即可,但別忘了一件事,如果客戶晚上都下班的話,要你下班在公司補時數有什麼用?因此企業可以規定時數補回的時段,但還是謹記不要超過晚上12點、凌晨工作等地雷區,不要補時數不成,到最後還要給付加班費,得不償失。

結語:

好的法律要保護雙方的權益,勞動主管機關不只是為勞工而設的,企業的權益長久被忽視…每天只會說黑心企業,怎不來舉證黑心員工?這話說的很不好聽,但這個景氣…碰上這種員工,對於其他認真的員工難道不是一種傷害嗎?選舉要到了,三組候選人對於勞動政策還是沒有概念,別盡出這種沒意義的解釋令,做點實質的事情吧!

※本文內容授權自《冰與火的世界》,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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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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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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