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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逾億企業違反勞基法 5月起罰鍰加重5萬起跳

  • 2021-3-12
  • 文/自由時報
  • 圖/記者李雅雯攝
勞動部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緩共通性原則」第4點,5月1日起生效。(記者李雅雯攝)

勞動部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緩共通性原則」第4點,5月1日起生效。(記者李雅雯攝)

勞動部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緩共通性原則」第4點,違反勞基法加班費發給、延長工時、輪班間隔、例假7休1、假日工資加倍發給等項次,罰緩加重由5萬元起跳的適用對象擴大,除了原有的上市櫃公司,依法登記實收資本額超過1億元事業單位也納入,5月1日起生效。

違反勞基法部分條文原為罰鍰2萬元到100萬元,根據「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緩共通性原則」,上市櫃公司若違法,則是由5萬元起跳。該份共通性原則第4點修正後,擴大加重罰鍰起跳適用對象,依法登記實收資本額超過1億元事業單位也納入。

上市櫃公司和依法登記實收資本額超過1億元事業單位違反哪些勞基法條文會被加重罰鍰由5萬元起跳呢?包括:加班費計算發給(第24條)、延長工時(第32條)、輪班間隔(第34條)、例假7休1(第36條)、假日工資加倍發給(第39條)等項次。第24條和第39條同為該次修正新增。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地方政府對於違反勞基法罰鍰拿捏有裁量權,「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緩共通性原則」是可遵循的原則。該份原則以「宜重者不過輕」的角度做出修正,已經發函地方政府,5月1日起生效。

黃維琛指出,依法登記實收資本額超過1億元事業單位擴大納入,原因在於其雖未上市櫃,但仍具有一定規模,理應有完善的人事管理,因此若有違反勞基法部分條文情況,罰鍰亦應加重由5萬元起跳。

黃維琛說明,根據過往違反勞基法開罰紀錄,未給予或未給足加班費是最多事業單位違反的項次;另有部分雇主,對於月中才報到的勞工濫扣假日應給薪資,因此增列違反條文,若是上市櫃公司或依法登記實收資本額超過1億元事業單位違反,加重罰鍰由5萬元起跳。

勞動部概算,上市櫃公司或是依法登記實收資本額超過1億元事業單位,全台共計約有2.2萬家。

※本文內容授權自 《自由時報》 ,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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