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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結算特休假未休工資 勞動部:不受減班休息影響

  • 2020-11-16
  • 文/自由時報
  • 圖/記者李雅雯
勞動部發出函釋說明年終特休假結算的計算基礎。(記者李雅雯攝)

勞動部發出函釋說明年終特休假結算的計算基礎。(記者李雅雯攝)

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衝擊全球產經,許多勞工配合公司政策而被「減班休息」(俗稱:無薪假),其特休假在年終結算時該怎麼計算?勞動部說明,必須跳過被實施減班休息的月份,回到勞工領取完整工資的月份做特休假未休工資計算基礎。

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所言,勞工的特休假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時,雇主應發給工資;計算方式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處以30(天)所得金額。

由於疫情從今年初就開始蔓延,許多事業單位因應疫情開始採減班休息等措施,倘若用該計算方法在年終時計算勞工特休假未休工資,對於勞工極其不利。於是有縣市政府向勞動部舉手發問該問題,勞動部對此做出說明。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特休假未休完雇主,必須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折算成特休假未休工資給勞工;不過,最近1個月份若是遇上減班休息,對於勞工將極為不利,因此發出函釋說明,最近的1個月份該以最近的1個未實施減班休息的月份做計算。

舉例而言,假設1名勞工月領工資3萬元,換算成日薪為1日1千元。假設最近1個月減班休息6天,等於當月實際工資僅為2.4萬元,用此計算特休假未休工資對於勞工相當不利,應該要回到一般未實施減班休息的月份所領工資做計算基礎才合理。

※本文內容授權自 《自由時報》 ,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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