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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難?沒醫生證明不准請病假,怎麼處理?

  • 2016-3-7
  • 文/周海威
  • 圖/Ankarino
圖片來源:<a href="https://www.flickr.com/photos/ankari

圖片來源: Ankarino,CC Licensed

「病假一定要有醫生證明」這句話到底對不對?今天看到的一個案例,給了我寫這篇文章的靈感,我們來看看這是否是完全正確。

案件內容:

一、臨時請病假的標準化做法:

請看清楚,臨時病假,意思就是如此案例的開頭所說,是臨時身體有狀況,無法工作。因此我們來看看勞工請假規則的相關規範怎麼寫。

雖然沒有說的很清楚,但大意就是員工可以請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而所謂的醫生證明,員工可以回來上班的時候,再行候補,以便完所有的請假程續,因此會計助理說的「公司規定請病假就是要有醫生證明,否則就是曠職」的理論是完完全全的不正確。

所以臨時性的病假的標準申請程序就是:

‧ 本人或他人(家人、同事、朋友)向公司代為申請

‧ 回到公司後即刻補上醫生證明

絕非此間企業的觀念,請假當時沒有提供醫生證明就不是病假,這看似簡單,但如果不細分就是一個大問題。

二、沒有醫生證明請去補申請,不要用事假來抵:

這位網友犯了一個邏輯上的錯誤:那就是拿不同的假別來抵病假,這只會讓企業覺得你作賊心虛,病假就應該用相關的規範來處理,怎麼可以向企業說用事假來抵呢?這有一點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味道,請記住一個概念,錯誤的表達就是會引起更多猜測與糾紛,這個對話就是一個最好的證明。

三、這個計算薪資的方式有沒有問題:

這間企業真的是有問題,所謂的月薪制工作,假日也是有薪資,正是我們所說的「休假薪資照給」,因此一般月薪換算成日薪,都是統一除以30日來計算,所以企業只除以15日的方式就是不正確。

四、員工可以怎麼主張自身的權益呢?

發函通知企業於期限內返還所扣之薪資:

記住一件事情,永遠不要去跟公司的人事吵,因為都沒有用,特別是這種小型的公司,別說老闆不知情,那是不可能的,因此發存證信函通知才是一個最佳的方式,要回被扣的薪資,金額計算如下:

24000/30=800元(本來的日薪)

800/2=400(請病假只給半薪)

3200-800=2400(企業要歸還的金額)

全勤獎金不計算是正常的,不在權利主張的範圍內。

補辦醫生證明,走病假申請程序:

在主張自身權利的同時,也記得要補辦醫生證明,候補不代表不用辦,即使是在與公司有勞資爭議的時候也是要做,這一點可是要記得。

如果不返還,發函終止勞動契約,並申請調解:

如果是我的話,不會給公司有什麼拖延的機會,因此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發函之後向勞動局申請調解,記得時間序列的整理,因為所有的文件都會是一個證明。

結語:

很多爭議都是來自於「錯用」法令條文,我們在解讀法令的時候不可以只採對自身有利的方式,曲解了原有的意義,以這一個個案來看,企業到最後也是有被裁罰的風險不是嗎?用這個個案與各位分享,祝各位星期一上班愉快喔!


※本文內容授權自《冰與火的世界》,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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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威

周海威

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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