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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勞動契約、薪資領現金 資遣費該怎麼算?

  • 2016-3-2
  • 文/周海威
  • 圖/Commander, U.S. 7th
圖片來源:<a href="https://www.flickr.com/photos/herry/

圖片來源: Commander, U.S. 7th Fleet,CC Licensed

植牙變成一個非常新興的運動,台灣牙醫診所竟比便利商店還多,但從去年開始,我接到很多牙醫診所的勞資爭議案件,今天就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一、醫生要護士走人,那就是要給錢:

我最近在處理另一件護士義務案件的時候,我對於護理人員的弱勢非常的同情,那種唯唯諾諾的神情讓我真的很不能接受,我再說一次,沒有任何的事業單位可以任意叫員工走人,因此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那都是要給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二、沒有簽契約跟適不適用勞基法是兩碼事:

這是一個錯誤的概念,雖然我一直都說,勞動契約最好是寫書面會比較有保障,但完全沒有勞動契約,並不代表勞動法令不適用喔!員工有上班打卡之事實、也有支領薪資的證據、並接受診所調派有出勤時間,這就是僱傭關係存在的事實,只要將相關的證據整理清楚,我想診所想賴都很難脫離關係。

三、領現金該具備的存證的概念:

薪資領現金,我想很多企業都有這種做法,我想提醒各位,如果碰到薪資以現金發放時,請記得將簽收單據、或薪資袋拍照存證。

以此個案來看的話,我想因為還有制服的證據,診所也很難說員工不在此工作,但至於29000金額的部份,就要看員工是否有保存相關的薪資袋或單據,否則將會影響到資遣費的計算。

四、我建議的做法:

拒絕到場交接,並發訊息告知診所:

現在有一種工具很有用,那就是Line通訊軟體,可以明確告知診所:本人無預警被通知做到105年2月29號,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6條的規定,診所必須支付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預告工資,本人並於早上0900向勞動局檢舉及申請調解。

同時馬上去勞動局進行調解:

發完此訊息,我想就不要遲疑,馬上去勞動局立案申請調解,這一招通常會讓診所有所退讓,如果調解不成,再去申請勞動檢查,重點是在勞資爭議期間,護士仍具有員工身份,診所不得加以資遣或解僱,重點是薪資仍然要照付。

結語:

我應該要這麼說,請面對那種恐懼的心情,因為這是勞工自身 的權權利,我並沒有教各位無限上綱去擴張權利,但自己的權益如果不爭取的話,那我就算說破了嘴,又有什麼用呢?今天的主題與各位分享!


※本文內容授權自《冰與火的世界》,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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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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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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