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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胎假被刁難 診斷書15天要給一次!

  • 2015-5-14
  • 文/周海威
  • 圖/kristian sekulic

員工懷孕7個月,身體狀況不佳,曾向公司請安胎假,30天後,身體依然不適,於是請產檢醫生做檢查,醫生判定宜休安胎假至生產為止。該員便向公司提出申請,主管得知後用Line及e-mail告訴員工其行為已造成公司困擾,並質疑員工產檢之醫院不夠專業,要求其去台大醫院再次檢查。結果台大醫院也開出相同的診斷證明,主管又再度來信,要求該員每半個月就要提供診斷證明書一份,並表示已向律師請教相關問題(恐嚇語意明顯)。員工應該怎麼辦?


一、公司不得拒絕員工安胎假之申請:

安胎假是病假的一種,只要員工有身體上之不適之事實,公司不得拒絕員工申請安胎假之權,因此在信件中,人資主管所謂的裁量權,純屬子虛烏有,根本就是在騙不懂的人,因此光以此行為,公司便已有觸法的事實。

二、公司的確有權利請員工提供證明,但不一定包括『定期提供』:

勞工申請安胎假,當然須檢附相關的證明,實務上的確可以要求員工定期證明,但前提是員工所請的安胎假時間是分開的,比如說一次請3天,再隔一陣子請3天,這種才行,以此案來說,兩間醫院的診斷證明都有『宜休養至生產前一日』的字樣,也就是說這是確定的事實了,怎麼還會要員工去定期提供呢?明顯是刁難員工

三、主管為公司帶來的風險為何:

如果去申請途中流產,是否為職災?
如果以此案來做分析,公司要求員工提供『額外』的診斷診證明,如果員工依主管指示,在其休養時間去醫院,不論是勞累或是意外,導致胎兒流產,是否會是職業災害?當然是可以討論的話題,但此舉已為公司帶來法律上的風險。

懷孕歧視廣義來說就是性別歧視:
懷孕是只有女性才會發生的狀況,所以早上與勞動局長官討論此件案子的時候,有承辦人提到如果將懷孕歧視擴大解釋的話,其實就等同於性別歧視,在性平工作平等法中有規定,最重處30萬~150萬的裁罰。

四、目前適合處理的方式為何:

建議員工別直接跟公司硬碰硬,將台大醫院診斷證明及請假單,依程序向公司申請,別不照相關規定請假,否則會有請假無效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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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威

周海威

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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