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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假倒閉,真資遣!我該怎麼辦?

  • 2015-3-4
  • 文/周海威
  • 圖/YinYang

今天的主題是雇主以部門重組為由,認為這就是歇業、業務緊縮,因而資遣員工。這樣的做法到底可行嗎?


有去過調解的人會知道,如果是涉及到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的話,承辦人要注意資遣費有沒有少給?或是根本沒給?如果有的話,承辦人都會希望勞工退一步,以求案件順利的解決,這也就埋下了企業濫用資遣規定的惡因。

一、何謂歇業:

是指癈止、終止其所經營的事業,白話一點就是 『不做了』、『關門了』的意思。

商業登記法第18條:
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就這上述的規定來論的話,企業必須申請歇業登記才是法律上真正的歇業,如果沒有,那根本就不是歇業。且如果真的歇業,還需向當地的勞動主管機關通報,並填具『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表』(下表)才算是合法的程序。

二、何謂業務緊縮?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025號判決:
所謂的業務緊縮,係指雇主在相當一段時間內營運不佳,生產量及生銷量均明顯減少,其整體事務應予以縮小範圍而言。

至於雇主所營事業因生產方式之改變或營業方向調整,其局部單位工作減少,人力予以裁減,則非屬業務緊縮 。所以部門重整可以適用這個業務緊縮的概念嗎?在實務上的做法是要提供相關財報,以供佐證其營業不佳,才可以適用此概念。

那如果雇主歇業一部份,而其他部門仍正常運作的話,可否主張業務緊縮?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判決:
雇主得因業務緊縮,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必以雇主確有業務緊縮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之情形,始足當之,是以雇主倘以僅一部歇業,而他部仍正常運作,仍需用勞工時,尚難認定己有業務緊縮。

可見法院的實務見解採實證說請公司舉證其經營困難之事實,否則即為非法的資遣。員工得以民法等其他法律主張,除了恢復其工作之外,還可要求相關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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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威

周海威

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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