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員工下班時間先打卡,再繼續工作可以不給加班費嗎?
這當然是不OK,這個出勤紀錄依照《勞基法30條》第5項的規定,是雇主要備置的義務。
那所謂備置他說要如實記載、每日記載,而且紀載到分鐘為止。那如果你沒有如實記載的話,這個就違反《勞基法30條》第6項的規定。所以如果雇主沒有給加班費,後果可能員工會去反彈檢舉,那檢舉兩塊:一個是出勤記錄不實(勞基法30條)、一個是沒有給加班費的部分(勞基法24條),那這些都會根據《勞基法79條》去裁罰兩萬到一百萬。
下班之後用通訊軟體要求員工製作工作文件要給加班費嗎?
要,勞動部有訂了一個叫《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那它第二點的第七項就規定說:你要求勞工在下班時間用通訊軟體去製作工作文件,這個本身就是雇主在指揮監督勞工服勞務的情況下。那雇主就應該要把這個勞工,他在下班時間,到底花了多少時間去做這個事情,要如實的把它補登在那個出席紀錄上,而且要據理發給加班費。
(承上)如果只是與員工討論上班事宜也要給加班費嗎?
如果你在指揮監督下跟業務有關的話,你跟他討論,他必須要回覆你,這個就要給加班費。
可是如果沒有,你沒有一定要他在下班時間回覆。丟給他一個訊息,舉個最極端例子,你只是提醒說某某同仁,下禮拜一你在下班之前,你要交出一個什麼報告給總經理看,請你記得下禮拜一,上班時間就專心做這件事情。那因為你只是提醒他,並沒有要他回應,他也是利用上班時間做,也沒有要他用週末假日做,那這個部分就例外的可以不用給加班費。
討論事情我覺得,那個就好像在公司開會,你想想看就好像下班時間在公司開會,要不要給加班費?我認為要。
如果你討論就是你要他回應,這個討論過程中他就在服勞務,就在你的指揮監督下,所以這種情況確實應該給加班費。
可以在面試時就跟員工說公司不提倡加班,所以沒有加班費嗎?
當然是不OK啊,只要是員工有加班的事實就要給加班費,這個跟你的公司政策無關。你公司的政策可以說不鼓勵加班,可是如果員工請少少的,事情給的很多,大家還是要加班才能完成,那你還是要如實的給加班費,否則會有違反《勞基法24條》的問題。
員工下班後因私事留在公司,可以要求員工順便協助其他工作不給加班費嗎?
這個也是違法的,只要是有提供勞務的事實都要算加班。
縱使他一開始是因為私事待在公司,可是被你抓到了,然後你就叫他說做工作上的事情,這件事情沒有所謂順便,這個時候他已經在履行契約的職務內容,所以你相對應的,他履行多久你就要給他多少的加班費。
員工當日應處理的工作未完成,可以要求留下繼續工作而不給加班費嗎?
當然不行,因為我剛剛講過了,你只要是超出正常工時。比如說一天正常工時上限就8小時,你只要一超過,叫他要留下來繼續處理,超過多久你就要給幾個小時的加班費。那當然從雇主角度會覺得說,其實我一樣交代這樣的一個工作量,其他同仁都可以在下班之前、在正常工時8小時都處理完,就有某一兩位同仁就是拖拖拉拉的,或是自己能力不好。可是縱使如此你也要給加班費,這時候重點應該是反過來,你是不是要考慮,這個人是不適任?不適任的結果就是依照《勞基法11條》第五款,你應該是把他給資遣解僱,而不是說不給加班費 。
(以上文章內容為訪談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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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勞動法規專家 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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