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規定「1個月遲到超過5次要罰錢」嗎?
好縱使你這樣約定,有一個前提就是:你絕對不可用扣薪水的方式去處理。
第二個層次是說,我也不扣你薪水,可是我付給你之後說,因為你遲到太多次,或者說你被客訴太多,說要罰你錢,這個還會牽涉到說這個約定有沒有效,應該說你有沒有白紙黑字在勞動契約講清楚寫明白。
第二個,罰錢,在我們法律上叫做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跟犯錯的比例有沒有輕重失衡,你這個規定呢,我會建議你把他定到工作規則去,你是會送去主管機關,向各縣市的勞工局勞動局去審核,如果勞工局勞動局審核對這樣的條款沒有意見的話,那當然就可以過關,初步應該合法性比較沒有問題,接下來就是執行上的妥當性,就是絕對不可以不符合所謂的比例原則,然後不可以做一個不相當的這樣一個處罰。
我覺得應該是反過來,你也許可以設一些激勵性的獎金,就譬如說全勤獎金,你如果遲到就沒了,或者說遲到的話我就按比例扣掉。
就說我是在本薪之外、在工資之外,我多發出來的。客訴的事情,你也不要用罰錢的,你可能在他的薪資比如說3萬8,你另外留3000塊叫做客服獎金,如果他一個月都零客訴的話,我就會發給你;如果一筆客訴我也許就只發2000,兩筆客訴我就發1000,用獎勵性質的獎金去激勵同仁願意主動來遵守你的規則你的紀律,這樣會比用扣錢罰錢這種字眼會好很多,而且比較不會有違法的疑慮。
要是員工違規太多次,月薪被扣完,應該怎麼辦?
我剛一再強調扣薪水本身就是一個高度可能違法的行為。
至於他違反你的工作規則,違反太多,是你要不要再留下這個人的問題。應該就要考慮就解僱他了,因為其實他對你而言就沒有生產力,而且可能工作態度就不對,那就用勞基法12條的第一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就把他解僱,而不是用消極地說把他放在那裡,然後又一直減薪,扣到薪水都扣完了還不夠,那你到底把這個員工留在這個企業組織要做什麼 ?所以這是企業所要去思考的,這個時候反而是要用解僱的方式去處理。
(以上文章內容為訪談過程)
看更多》》勞基法專家 陳業鑫 律師專欄
主講人:勞動法規專家 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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