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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興國際GG了!法院判賠貨櫃車司機加班費400多萬

  • 2020-5-29
  • 文/自由電子報
  • 圖/自由電子報
巫姓、李姓貨櫃車司機指控聯興公司未依勞基法規定支付延長工資,提告請求給付加班費共600多萬餘元。基隆

巫姓、李姓貨櫃車司機指控聯興公司未依勞基法規定支付延長工資,提告請求給付加班費共600多萬餘元。基隆地院審理認為,巫、李依勞基法請求給付加班費有理由,判聯興公司敗訴,要賠償巫、李加班費各200多萬元。(記者林嘉東攝)

巫姓、李姓貨櫃車司機指控聯興公司未依勞基法規定支付延長工資,提告請求給付加班費共600多萬餘元。基隆地院審理認為,巫、李依勞基法請求給付加班費有理由,判聯興公司敗訴,要賠償巫、李加班費各200多萬元。

巫、李起訴主張,巫、李分別自2005年12月、2006年5月起,受僱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欣泰通運公司,欣泰公司當時僅以口頭告知排班上採作一休一制,薪資按貨櫃類型及趟次計酬計算。

2016年公司為了避免勞資爭議,要他們簽僱傭契約書,契約書載明司機每月薪資,除全勤獎金、伙食費、安全獎金外,另依運送貨櫃之數量及工作類型計酬,工作時間為作一休一,即自第1日上午7時30分起工作至第2日上午6時,休息1日後,再於第3日上午7時30分工作至第4日上午6時。

巫、李主張,他們每1工作天的工作時間長達22.5小時,已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惟公司從未依法給付加班費,也未依法給予國定假日、特別休假,亦未給付未休假薪資,因此分別向聯興請求338萬7711元與350萬9355元加班費。

欣泰公司抗辯指出,巫、李受雇累計已逾10年,2人已知悉工作性質,與一般勞工每日定時之工作時間及例假日、休假日休息情形不同。

此外,公司2016年間與勞方就勞資爭議協商時,包括巫、李在內的勞工,以集體怠工方式抵制,迫使公司不得不妥協維持作一休一輪班輪休制,顯見當時契約約定的計酬方式符合巫、李的本意。

法院認為,巫起訴主張自2013年7月至2018年6月前2小時加班時數共計1508小時又21分、逾2小時之加班時數則共計5797小時又30分。

李2013年7月至2018年6月前2小時加班時數共計1502小時又46分、逾2小時的加班時數則共計5931小時又11分。

欣泰公司並未提出證據證明,該不利益自應由欣泰公司所承擔,因此要支付巫、李加班費各272萬0353元及287萬7541元。

※本文內容授權自 《自由時報》 ,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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