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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實施 五大亮點解決勞資糾紛

  • 2020-1-14
  • 文/自由電子報
  • 圖/自由電子報
立法院會於2018年11月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說明勞動事件法的七大重點。 (中央

立法院會於2018年11月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說明勞動事件法的七大重點。 (中央社資料照)

「勞動事件法」今年起上路,降低勞工訴訟障礙及提高勞工權利保全,包括設置勞動法庭、縮減訴訟時間壓力、降低訴訟費用負擔等,勞資訴訟過程中舉證責任多落在雇主身上。因此,企業需要更加嚴謹地面對「勞基法」各項法遵義務。

根據司法院概算,台灣每年約2萬多件勞資爭議調解案,在勞資不對等的條件下,真正進入法院訴訟程序約僅3成。因為勞工大多不願意或未能承擔跑法院的經濟、時間成本,因此在調解階段就接受不滿意的和解方案或乾脆放棄爭取。

「勞動事件法」是「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2018年11月9日三讀通過,今年元旦起施行,在程序制度上以專業審理、迅速解決爭議、減少勞工訴訟障礙和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等為大方向,勞資爭議上法院時,勞方不再是弱勢的一方。

「勞動事件法」僅處理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例如雇主積欠工資、資遣費、加班費、退休金;適用對象範圍則擴大納入建教生、見習生、技術工、學徒和合作機構的爭議。

1.勞動法庭設置 一審半年內審結

為了達到專業的審理目標,「勞動事件法」明定法院均應設置「勞動法庭」,由具備勞動法學識或經驗者擔任法官,由於勞方難以承擔曠日廢時的審理成本,勞動訴訟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第一審應該在6個月內審結。且進入訴訟程序前有調解階段,將由法官1人以及勞資調解委員各1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參與調解的法官就是訴訟期間的審理法官,調解應在3次內終結。

2.控告雇主 可選擇勞務提供地法院

「勞動事件法」打破過往「以原就被」的原則,過去勞工告雇主,必須跑到公司所在地法院,即一名勞工在台中市工作,卻要跑到總公司登記地台北市打官司。不過,「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可以選擇由勞工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即使雇主為原告的訴訟案件,也可由勞工的最後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3.裁判費降低 減少勞工經濟負擔

此外,「勞動事件法」降低勞工循法律途徑解決爭議的經濟負擔,裁判費最多以5年薪水計算,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的訴訟時,可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例如,一名勞工10年薪水為600萬元,原本規定第一審裁判費需要6萬400元,「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只要先繳1萬233元就可以提告。

4.工時工資爭執 減輕勞工舉證責任

勞資爭議案件中經常可見工時和工資的爭執,勞工提告要求給付工資、加班費等;「勞動事件法」施行後,雇主有提出工資清冊和出勤紀錄的責任,勞工簡單合理舉證即可,藉此減輕勞工的舉證責任,雇主若否認則需提出反證來證明「勞工沒有加班」或「沒有勞務對價」。

5.訴訟期間 勞工可能繼續上班

另外,「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勞工若認為雇主資遣、調動不合法或不合理,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法院若認為勞工有勝訴可能,將要求雇主繼續僱用,讓勞工在訴訟期間繼續在原職位上工作,勞資雙方「上午公司見,下午法院見」的狀況確實可能發生。

勞動部官員指出,勞動部已在去年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因應「勞動事件法」的施行上路,擴大將勞動調解程序和工會集體訴訟納入訴訟扶助範圍,勞工若想循勞動事件法新增的勞動調解程序處理勞資爭議,這段期間所需的法律資源可以透過申請獲得扶助。

※本文內容授權自《自由時報》,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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