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有加班之事實,雇主依法應給付加班費[1]。不過勞動職場實務上常見勞雇雙方約定以補休方式替代加班費給付,然而(一)勞雇雙方可否於「加班事實發生前」即約定補休?(二)補休期限應如何約定?以及(三)補休期限屆期時,勞工未補休完之時數應如何處理? 勞委會早期解釋令[2]認為,因勞動基準法對於加班如何換補休並未有明文規定,故應由勞雇雙方協商。
二、但2018年3月1日生效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3]已規定:雇主(一)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4]使勞工平常工作日加班,或(二)使勞工於第36條[5]所定休息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且經過雇主同意時,應依勞工的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的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6];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還沒休完的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24條論處,即主管機關得依第79條[7]論處2萬 ~ 100萬元罰鍰。
亦即勞雇雙方必須在勞工「已發生加班之事實後」,才能經由勞雇雙方協商,以補休方式替代加班費給付。且補休期限屆期如未休完,雇主必須依照原加班事實發生之時間點,即依平常日或休息日加班標準,給付勞工加班費。
三、題目中,A與雇主於2018年3月31日約定同年3月12日平常工作日加班2小時、3月24日週六休息日加班4小時,以補休方式替代加班費給付,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1項,於勞工發生加班事實後,始得由勞雇雙方約定補休之規定。
四、至於A與雇主約定,如2018年6月30日未補休完畢,未補休完之時數,視同A放棄權利,則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2項而無效。因此,A得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2項,仍以原加班事實發生時間點給付加班費之規定,請求雇主給付2018年3月24日週六休息日4小時出勤之加班費,雇主則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加班費計算規定,給付4小時休息日出勤加班費。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I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II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台勞動二字第22155號函釋(1990/9/21):「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發給延時工資,同法第24條第1、2款已有明訂;至於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上述函釋,因為與增訂的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牴觸,業經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70130229解釋函(2018/2/23)停止適用。
[3]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
[4]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與第2項:「
I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II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5]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I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II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III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IV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V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6] 有關勞雇雙方約定之補休期限,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補休期限超過同細則第24條第2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也就是說,勞雇雙方約定補休期限的最後一天,不得超過特別休假年度的最後一天。
假設題中A特休採取週年制,到職6個月後有3日特休,且得行使期間為半年,亦即2018年9月2日起有3天特休,得行使日到2019年3月1日,此時3月1日為特休年度的最後一天,倘若2019年2月1日加班,同樣約定換補休且補休行使期間為3個月,但因特休年度的最後一天3月1日先屆期、即便還沒到補休行使的期限,依據前述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雇主也應同時在3月1日結清補休沒休完可請領的工資。
[7]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本文轉載自法律百科,原文作者/葛百鈴 ,原文標題《雇主可以要求補休替代加班費,而且期限內沒休完就視同放棄嗎?》,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227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現代人普遍使用手機通訊軟體與親朋好友們進行聯絡、通話,對於看到不熟悉的陌生來電打過來大多會感到不安或疑惑。日前有一位網友發文分享,自己近期在求職接到不少來電,其中不乏推銷電話。有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位於台北市士林區的台北美國學校近日釋出校園護理師的徵才訊息,因月薪超過17萬元引發廣泛討論。不過據過來人透露,實際薪資和工作內容可能並沒有表面看起來那麼輕鬆。
一名女網友近日在Dcard上分享自己的職場煩惱,引發眾多網友熱議。她透露,目前在科技業擔任作業員,每月僅需工作15天,但一天工作10小時,月薪約3萬5千元,年薪高達17個月。她坦言對這份工作感到無趣,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一直以來,公務員都因為福利優渥、薪資豐厚為人所羨,甚至成為許多民眾的人生志向。不過近日有網友抱怨,他因公務需要打電話給民眾,還沒講幾句就被對方狂罵髒話。事後原PO相當不解更直呼,
選擇大學專業考量因素很多,但未來的就業機會、薪資則是主要因素之一,根據調查發現,最有價值的10個學位,有9個幾乎都與工程領域有關,其中位數薪資至少6位數美元起跳,而電機工程則以11.5萬美元(約新台幣
〔記者劉曉欣/彰化報導〕仍然是她!號稱全台最貴的光明燈,也就是要價50萬元的彰化縣鹿港鎮天后宮「財運亨通斗」的斗首,年年都是許多民眾心中最夢幻的點燈首選。但管委會總幹事劉家汶證實,從事營造業的高女已連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剛進一間公司上班,總會需要一段時間學習適應。近日網友發文說,就職兩個月就被主管安排帶一位有12年工作經驗的新人。然而這位新人卻私下批評她「很笨」。文章一出,許多網友挺原PO說「多
求職者往往重視薪資多寡。網友前天發文說,在公司待了5年,月薪只有3萬2,年終也只有1個月,但因為怕離職後要重新適應,而不敢踏出去。文章曝光後,許多網友都勸他「趁年輕快逃吧」,並有許多過來人分享轉職後薪
工作百百種,若能找到與自己興趣相同又學以致用的職缺,是最好不過的。有台大的網友發文說,在人力銀行上發現有公司徵「董事長助理」,「感覺蠻酷的欸,不知道薪水多少?」
待業期間對於部分人來說,是調適心情、思考未來的好機會。日前就有網友發文表示,自己已待業快四個月了,因不想被家人打擾,所以這段時間都在圖書館「假裝上班」。
精打細算為許多小資族必要能力之一。有網友發文詢問,超商打折時段的微波食品不但很便宜,又能吃飽;但他擔心長期吃微波食品對健康有疑慮,「有沒有人真的長期吃超商造成身體健康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