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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竟然發錯薪水!怎麼辦?

  • 2018-5-18
  • 文/周海威
  • 圖/Marco Antônio

公司招募新人,面試時談妥薪資3萬元,但核發任用通知時,誤打為3萬3千元!這下該怎麼辦呢?

問題內容:

圖片來源:<a href="https://www.flickr.com/photos/marcos

圖片來源: Marco Antônio,CC Licensed

一、所謂的任用通知其實就是Offer Letter:

一般來說,如果員工通過面試,公司都會發任用通知給員工,為避免觀念混在一起,我都會統稱為Offer Letter,重點就是通知『已通過面試』的求職者於『特定時間』前來公司報到的程序。

二、Offer Letter的一般內容有什麼:

職務名稱

上司名稱

到職日期

員工薪資

員工獎金

員工福利

辦公地點

每一間企業的規範其實不盡相同,但小弟是拿自身看過的文件來做一個基準比較點,我特別標註紅色的部份是最重要的,因為員工最為關心的就是此三項,因此企業在發出Offer Letter 的時候不可不注意,當然人資部門無論是投保或核發薪資都會以此文件為基準。

三、Offer Letter如果出錯的話處理程序為何:

此案最荒唐的地方就是多發薪資給員工,然後在第二個月的時候要求員工『接受』原來核定的薪資,我先說一下大略的處理程序為何:

1. 出示最初Offer Letter 的內容

2. 用信件通知員工關於溢發薪資的狀況

3. 用信件通知員工『不會追回當月溢發薪資』

4. 用信件通知員工『將會在下個月調整至正確薪資』

四、主管做錯了什麼事?

整起事件我會定義為…核發錯誤薪資即可,基本上主管B君的做法就是提油澆火,一是沒有先調出原始文件來佐證公司原始的說法,二是用『喬的方式』讓員工接受,中間完全沒有書信的佐證,另外雖然發了新的任用通知,但結果員工沒有簽名,這也就代表程序沒有完成,這是否會成為變相的扣薪,老實說還真的有風險!

五、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1. 準備好原始的任用通知文件

2. 準備好這三年來的發薪證明

3. 不要答應員工的任何要求

4. 申請勞動局的調解

結語:

基本上我認為員工的訴求有其正當性,畢竟勞動條件的任何更動,特別是企業出錯的前提下,都要經過員工的同意才是,雖然時間經過了三年多…但別忘了勞基法對於工資的請求權是『五年』…所以我不認為這個訴求不適宜,以此案例提醒各位看倌,不要犯這種很低階的錯誤,與各位分享!

※本文內容授權自《冰與火的世界》,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周海威

周海威

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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