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圖片來源: Marco Antônio,CC Licensed
一、所謂的任用通知其實就是Offer Letter:
一般來說,如果員工通過面試,公司都會發任用通知給員工,為避免觀念混在一起,我都會統稱為Offer Letter,重點就是通知『已通過面試』的求職者於『特定時間』前來公司報到的程序。
二、Offer Letter的一般內容有什麼:
職務名稱
上司名稱
到職日期
員工薪資
員工獎金
員工福利
辦公地點
每一間企業的規範其實不盡相同,但小弟是拿自身看過的文件來做一個基準比較點,我特別標註紅色的部份是最重要的,因為員工最為關心的就是此三項,因此企業在發出Offer Letter 的時候不可不注意,當然人資部門無論是投保或核發薪資都會以此文件為基準。
三、Offer Letter如果出錯的話處理程序為何:
此案最荒唐的地方就是多發薪資給員工,然後在第二個月的時候要求員工『接受』原來核定的薪資,我先說一下大略的處理程序為何:
1. 出示最初Offer Letter 的內容
2. 用信件通知員工關於溢發薪資的狀況
3. 用信件通知員工『不會追回當月溢發薪資』
4. 用信件通知員工『將會在下個月調整至正確薪資』
四、主管做錯了什麼事?
整起事件我會定義為…核發錯誤薪資即可,基本上主管B君的做法就是提油澆火,一是沒有先調出原始文件來佐證公司原始的說法,二是用『喬的方式』讓員工接受,中間完全沒有書信的佐證,另外雖然發了新的任用通知,但結果員工沒有簽名,這也就代表程序沒有完成,這是否會成為變相的扣薪,老實說還真的有風險!
五、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1. 準備好原始的任用通知文件
2. 準備好這三年來的發薪證明
3. 不要答應員工的任何要求
4. 申請勞動局的調解
結語:
基本上我認為員工的訴求有其正當性,畢竟勞動條件的任何更動,特別是企業出錯的前提下,都要經過員工的同意才是,雖然時間經過了三年多…但別忘了勞基法對於工資的請求權是『五年』…所以我不認為這個訴求不適宜,以此案例提醒各位看倌,不要犯這種很低階的錯誤,與各位分享!
※本文內容授權自《冰與火的世界》,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不同職務的薪資高低本來就是由市場供需機制決定,除了市場有一定的薪資行情,也看公司端在聘僱時對於此職務的需求急迫性。即使是企業在招聘同一個職務,也會因聘僱時期的狀況與不同背景因素的差異,給出不同的薪資條
面試時,快結束前,企業常會冷不防的拋出以下這個問題:「前一個工作的薪水是多少?」
先蹲後跳這道理誰都明白,但要做到很難,因為「先蹲」兩字代表的是頭銜變小,薪水變低,面子、裡子雙雙掛不住,這虧本生意,做起來,心中難免委屈。委屈吞不吞,決定於你的人生規劃、眼光與膽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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