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一例一休,「例」指的是例假日、「休」指的是休息日,此次勞基法第 36 條修法,每 7 日應有 1 日例假以外,新增了 1 日的「休息日」,最大的差別在於,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在例假加班,而休息日可協調勞工出勤,但雇主要多發給勞工加班費。
依據一般工時與彈性工時,例假與休假的調配也有明確的規範(勞基法第 30 條分項):
一般單週規定: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例假、1 日之休息日。
二週彈性工時: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例假,每 2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4 日。
八週彈性工時: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例假,每 8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16 日。
四週彈性工時:每 2 週內至少應有 2 日之例假,每 4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
※例假日跟休息日怎麼界定?勞工的工作內容、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例假、休息日等有關事項其實都屬於勞動契約範疇,為私法上契約,由當事人間彼此同意而成立,但勞動部也建議,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應在勞資雙方於契約訂定時或契約履行中,進一步詳細約定,以杜絕爭議。
輪班規定
勞基法第34條明訂勞工輪班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目前多數產業勞工輪班換班時,僅連續休息八小時,未來須連續休息11小時,對於三班制、或要輪班的產業衝擊不小,在立法院社福委員會初審時,曾訂有一年緩衝期,但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則已拿掉一年緩衝期,意味著,產業將有更長的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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