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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書念得少,但老闆你不要騙我這些是合理的...

  • 2016-10-12
  • 文/周佩穎
  • 圖/Garry Knight
圖片來源:<a href="https://www.flickr.com/photos/garryk

圖片來源:Garry Knight,CC Licensed

求職者都想在面試拿出最好的一面,展現最大的誠意,但有時聽到雇主說出的條件,再有誠意的人都覺得傻眼啊......

1.雇主:薪水太低?因為我們是要找有心的人啊

求職者OS:有心沒有薪,那不就是義工.....

日前有新聞報導,某社區徵求管理員,薪資竟只開出一萬七,且月休只有4天!有網友提醒月薪未達目前基本工資2萬零8元,刊登人竟回:「我們要的是有心的人,薪水不在意,願意做的人。」、「之前已經有人做五年了,今天是社區開會所以要換新的,我強調是有心,不在乎薪水的人還很多。」

這種言論當然引起網友一陣痛批:「一萬七連猴子都請不到,還要求有心人?」「違法還振振有詞!」對此,我只想說...踢公背啊~有心的員工應該要加薪,而不是作為低薪壓榨的藉口啊!

2.雇主:試用期沒有勞健保

求職者OS:嗶嗶!警察先生,就是這個人!

面試當場錄取很高興?慢著!先聽聽接下來的條件:「我們試用期是三個月,因為之前很多人做兩三天就不來了,加保退保很麻煩,所以現在新員工確定通過試用期之後才會加保勞健保......」

咳咳,聽到這裡,可以準備拿起手機叫警察了(誤)根據勞保條例規定,只要受雇於五人以上的公司,從員工工作的第一天起,雇主就必須幫員工投保,如果沒有投保就是違法,員工可以去函勞保局檢舉的!

那麼5人以下的小公司呢?其實,已辦理登記並僱用員工1人以上的單位,就是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假如不願意為員工投保勞保,也應該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再說~之前來的人只做兩三天就不幹了,也不關後來人的事啊~嚴格來說,反而是公司要檢討一下為什麼留不住新人吧!

雇主:吃飯時間,還是要隨時注意接待客人

求職者OS:那就是在上班啊~

「中午休息時間可以吃飯,但如果有客人來就要先招呼客人」這類要求也很常見,雖然看來沒什麼問題,其實暗藏玄機!

勞基法中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且休息時間的定義是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間。」

所以,如果雇主要求在公司規定的地方吃飯、休息,沒有讓員工脫離監督的狀況下(例如吃飯的時候是在店裡面吃飯,客人進來就要立刻接待),應該視為「待命工時」,而不是「休息時間」。

3.雇主:這是公司制式履歷表,請附上生辰八字

求職者OS:我怎麼知道你是不是要拿去作法XD

不少公司除了看網路上的履歷外,面試時還會要求職者現場再填一份「公司履歷」,而這份履歷上可能多了不少與工作不太相關「必填欄位」:如身高體重、宗教信仰、家庭成員及工作、婚姻狀況、有無小孩,甚至未來是否有結婚懷孕或進修計畫等,更誇張的是,還有企業還要求在履歷上填上生肖及生辰八字,理由是「老闆對這方面有研究,想先算算看合不合」!

就業服務法中明文規定,禁止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宗教、黨派、出生地、性別、年齡、婚姻、容貌等為由,予以歧視。也就是說,雇主在招募或僱用時,不得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因此除非是「與工作有正當合理關聯」事項,否則是可以拒絕回答的。尤其是像八字這種事...你怎麼知道會不會被人拿去作法呢(誤)

4.雇主:本公司重視出勤制度,遲到一分鐘扣500

求職者OS:規定都你說了算~乾脆說上班前要喊吾皇萬歲萬萬算好啦

「遲到一分鐘扣500元」、「遲到超過30分鐘扣半日薪」......不少公司在內部員工守則中會列出類似罰則,但注意!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對於曠職、遲到的處罰,最多就是不計算員工未到班期間的薪資,公司不得有其他的扣款,否則至少可罰新臺幣9萬元!(當然,假如企業是給員工一分鐘賺500元的高薪,就沒有違規啦...但你覺得有可能嗎XD)

員工遲到固然不應該,但是公司懲處也要依照比例原則,並不是老闆說了算~

請問:你覺得以上4種要求哪個最不合理?你還聽過哪些誇張要求?和大家分享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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