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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濫用責任制,是為了掩飾主管無能!

  • 2016-10-3
  • 文/袁大容的深度聊天室
  • 圖/Schezar
圖片來源:<a href="https://www.flickr.com/photos/rym/94

圖片來源:Schezar,CC Licensed

很多人一聽到「責任制」,馬上就認定這是壓榨勞工的萬惡制度,其實「責任制」本身沒有錯,錯的是某些主管把責任制當成自己沒有盡到主管責任的藉口。

所謂「責任制」的意思是員工有責任完成自己的工作。這個原則是對的,如果對自己的工作不負責,工作可能無法完成,不過,責任制的前提是員工有足夠的能力、權力和意願完成工作。如果部屬沒有足夠的能力、權力或意願,講責任制是沒有意義的。

我見過無數案例,主管把非常困難甚至不合理的工作交付給部屬,甚至目標都說不清楚,然後在部屬無法完成工作時加以斥責甚至處分,認為無法完成工作是部屬的責任,但追根究底,難道部屬的工作不是主管的責任?難道在「交付工作給部屬以完成工作」這件工作上,主管就不是責任制了?

主管有責任確保部屬有能力、權力和意願完成工作,否則如果部屬無法完成工作,最終也是主管的責任。要確保部屬有足夠的能力、權力和意願,主管至少必須挑選人員、說明目標、給予訓練、提供工具設備,並且信任、賦權、激勵和協助部屬,這些都是主管的責任。再者,許多工作—尤其是絕大部分重要的工作—需要團隊才能完成,如果主管沒有建立有效的團隊卻要求其中ㄧ個人承擔責任根本是荒謬。

如果主管自己對於挑選人員、說明目標、給予訓練、提供工具設備、信任、賦權、激勵、協助與建立團隊不負責,卻對部屬要求責任制,這種主管不適任主管。有些部屬也許不需主管盡到主管的責任就能自己完成工作,但這種人非常少,而且無論部屬之中有沒有這種人,只要部屬無法完成工作,最終還是主管的責任。

總之,「責任制」本身沒有錯,錯的是某些主管把責任制當成自己沒有盡到主管責任的藉口。責任制既然適用於部屬,當然也適用於主管。


※本文內容授權自《袁大容的深度聊天室》,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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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大容

袁大容

在新竹人,美國康乃狄克大學MBA,職涯初期曾在數家小型公司與上市公司擔任行銷企劃與策略規劃主管,並在1998年創立一家網路公司,其後因緣際會轉往人資領域發展,任職某大型外商零售業之人資副總時爲該公司贏得2009年人力創新獎,亦曾赴中國大陸工作,目前在台灣某大型連鎖飯店總公司擔任人資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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