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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請病假公司不准 公司遭判敗訴

  • 2016-8-22
  • 文/今周刊
  • 圖/jeshoots
圖片來源:<a href="https://www.pexels.com/photo/woman-s

圖片來源: jeshoots ,CC Licensed

說到攸關生活品質的休假制度,公司在放假與請假等制度規範上,是否必須依照《勞基法》來訂定?用Line請假,到底可不可以?

針對女性員工最關心的生理假部分,天數則有限制嗎?隨著行動通訊時代來臨,請假方式可以要求公司准許員工使用通訊軟體或e-mail請假嗎?

不同假別的請假手續,最好清楚訂定並公告

有人把放假當成生活中的小確幸,也有人身體經常不適須請假就醫休養,所以公司的放假和請假相關制度,向來都是員工所關心的。

基本上,針對例假、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婚假、喪假、公假、事假、普通傷病假等,《勞基法》都有訂定給假原則,不過請假方式就沒有細項規範,主要依據各公司不同情況以及參照「勞工請假規則」,自行擬定勞動契約和工作規則,公告給員工知悉。

請假制度,最好納入勞動契約和工作規則

勞動部頒布的「勞工請假規則」中,第4條針對勞工因為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而必須治療休養者,規定得在下列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然後經由醫師診斷,罹患癌症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應該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而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要由雇主補足。

接著,「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針對請假手續做出規範: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可以看得出來上述條文只論及部分請假事宜,所以當公司覺得有必要完善請假規則,連同請假手續執行細節一併讓員工了解,陳業鑫律師建議在勞動契約和工作規則予以明定,例如三天以上的病假,員工必須檢附就診記錄才算請假程序完整。相信有了詳細文字記載說明,有助於提昇公司人力資源的管理效率。

不過有了法令、制度跟契約,請假事由與准許與否,公司最好能夠在法理情兼顧下靈活調整。

陳業鑫律師舉一個案例說明,曾經有位員工向公司請病假,但公司認為太臨時並未准許,基於身體相當不適,所以他自行告假前往醫院看診,之後勞資雙方產生爭議,採取法律訴訟,結果法官寬鬆認定員工沒有違反公司規定,因為員工沒有騙人,確實有請病假理由,也檢附就診記錄。因此公司的請假規定,如果能夠站在體恤員工角度,多些彈性操作空間,相信能夠促進職場和諧。

用通訊軟體請假,至少可以留下具體證明

女性員工最關心的生理假部分,鑑於很多人真的會因為身體不適無法上班,所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並且併入或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薪資都要減半發給。

簡單來說,只要是女性員工,整年有33天病假可以請,其中包括每個月1天、全年最多3天的生理假,如果太不舒服想再多請幾天當然可以,等於回歸《勞基法》規定的30天病假限額,並且當日工資皆應該發放半薪。

至於請假方式,因應時代潮流,使用通訊軟體請假沒有不可以,只是仍須依照各公司的工作規則跟勞動契約,來判定允不允許。但陳業鑫律師建議公司不妨同意員工透過通訊軟體或e-mail請假,因為它們都有等同於書面的白紙黑字具體證明,比起電話口頭請假無法錄音,查了通聯記錄也無法證明說了些什麼,更能避免勞資雙方事後堅持己見引起糾紛。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 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本文內容授權自《今周刊》,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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