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 MC Quinn,CC Licensed
今天的這個個案所使用的理由其實很有意思,其實所謂的在職進修在勞動法令的條款之中真的是找不到,
案件內容:
員工A在公司擔任業務性質的工作,期間工作表現都算是不錯,直到後來員工A在工作期間「在職進修」,公司便開始有意見,並以其表現不佳,對員工進行減薪的動作,且多次和員工面談,希望他可以放棄進修,最後竟以公司同仁觀感不佳為由,將員工解僱,員工現在己訴諸法律,全案已進入法律程序。
一、業績數字好與壞的標準須提供出來:
企業既然是以員工業績表現太差為由,那麼企業也必須負上舉證的責任,但別以為是數字那麼的簡單而已,有兩個標準請各位要記得:
1.銷售的產品是否有所變更?
2.銷售的區域是否有所變更?
太多的企業都以為只要拿出一份有數字的資料就可以完封勝,對不起,通常這被我看見的時候,都是以「打槍」收場,這也提醒勞工朋友,如果你是從事業務性工作的話,平日的計算與蒐集是不可少的基本功喔!
二、在職進修與教育訓練是不同的項目:
在職進修與教育訓練並不是相同的概念 ,應該是這麼說,在這個個案中,員工是在課後花自己的時間與金錢繼續來進修,並沒有占據公司任何的資源。
我會提這個觀念,是因為有些企業連這個都搞不清楚,還以為在職進修「必須」經過公司的允許,這真的是荒唐加三級的錯誤概念。
三、所謂的觀感與公司的損失有何關聯?
同仁觀感不佳…這是一個主觀的認定,請問不佳的原因在哪?企業也必須做出說明,一個最簡單的方法,那就是請有意見的同仁出來說明,並舉證A君的行為的確造成困擾。
再來,所謂在職進修,與公司的損失到底有什麼關聯?任何的實質認定都要有數據化文件與統計,否則逕用這種理由去要求員工、甚至是請員工走人,這都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
四、翻開勞基法第12條的各款,公司的主張合理嗎?
請各位翻一下這中間的法條規定,有哪一條符合其中的規範,我提醒大家一個觀念,法條的適用不止是名稱符合,員工必須也要有「犯行」,而且要與企業所受的損害有關係,否則一切都是公司自行認定,這無論是在勞動主管機關或是法院,都是沒有辦法被接受的說法。
結語:
現在這個案件已進入法律訴訟的程序,我想資方敗訴的機率應該是會很高,我只能說勞資雙方的溝通不宜只是用法令或解釋令來做攻防,因為就算最後誰勝訴或敗訴,不也是浪費了資源嗎?今天的文章與各位分享!
※本文內容授權自《冰與火的世界》,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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