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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點下班,但六點才能加班!這樣對嗎?

  • 2016-6-1
  • 文/周海威
  • 圖/Ding Yuin Shan
圖片來源:<a href="https://www.flickr.com/photos/904619

圖片來源:Ding Yuin Shan ,CC Licensed

為什麼下班不能從五點開始算,而是從六點?理由是下午一點到五點已工作4小時應休息半小時,加上吃晚餐半小時,故六點以後才能申請加班。

這是早上一位網友問我的問題,其實這種類似的爭議不少,但我必須提醒企業及勞工,很多措施都是有彈性及方法的,勞動政策重點在於彈性與適用性,每一種企業的型態都應該運用勞資協商的方式來訂定勞動條件,其中包含加班這件事情,今天的案例無關於法令,我用自身處理過的案例與各位分享,希望可以給大家一些處理事情的方式與思維,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案件內容:
最近人事室發佈不得於17:00~18:00申請加班,理由是13:00~17:00已工作4小時應休息半小時,加上吃晚餐半小時,故18:00以後才能申請加班,我感覺這項命令有點奇怪,我麼急著1小時內完成工作趕回家吃飯顧小孩,若要加班得從18:00加班到19:00才計加班時數,能18:00下班誰會想19:00才下班,我們向人事主管抗議但駁回無效,請教老師,這規定有無違法?

一、上班4小時要休息半小時,這是法律的規定:

勞基法第35條

勞基法第35條

既然網友有疑慮,我還是將法條拿出來討論一下,很多人都會認為休息時間只存在於「中午吃飯」的時間,但我個人認為在下班與加班的中間,還是可以適用這個規範,只是這間企業有些在知法玩法,因為半個小時休息時間又要再加半個小時的吃飯時間,這擺明有些在卡員工申請加班的時間,長久來說,這是會有勞資爭議的風險。

二、加班永遠不要忘記有兩種模式:

員工自行申請加班:
如果是員工自行申請加班的話,站在加班費控管的立場上,我個人覺得半個小時的區隔有其必要性,如果是產線的工作,沒有力氣怎麼工作?如果不讓員工有喘氣的時間,更可能會有公安意外的問題,但休息時間的長短,我個人建議還是要利用勞資協商的方式來建立。

企業要求員工加班:
這我倒覺得可以彈性一點,怎麼說呢?在我以前的客戶之中,我曾經建議業主如果是企業要求的話,休息時間便開始計算加班費,讓員工即可休息、又可多領加班費,這旨在鼓勵員工的工作效率及向心力,這個方式目前還得到不錯的效果,不過一般企業不會這麼做,這也是我們要努力的地方。

三、休息時間的長短,取決於企業如何照顧員工:

企業不要永遠站在「我有付加班費」的立場來思考事情,員工有時要的不止是只有這些,多一些照顧員工的方式與措施,換來的會是向心力與忠誠度,這是目前很多企業都忽略的一塊。

四、調查清楚員工的背景,才是優秀企業該做的事情:

每一個員工住哪?家中狀況?是曾要接送小孩?這些都是企業要理解及知道的事情,所有的措施應該都要有彈性,比如一個員工住桃園、一個員工住台北,假設公司在台北,一間人性化的企業就應該針對這個不同性而做出不同的調整,比如說就讓住在桃園的員工休息時間縮短,甚至可以讓他在1630就先行用餐,以利他在最短的時間完成工作,可以回家陪伴家人,這是目前台灣企業所遇到的盲點,如果我們不學習跳脫這個思維,長工時、低效益的惡夢將永遠不會解決。

今天的這個案例沒有勞動法令上的問題,我之所以會寫這一篇文章,是要提醒各位,效益永遠比工作時間來得重要許多,員工效率好,受益最大的會是誰呢?不就是企業嗎?因此我文章中的一些做法雖然另類,但實際上的好效果卻遠大於實質的數據,希望我們可以早日跳脫勞動法令的舊有思維,用彈性溝通取代談判抗爭,這才會是我們轉型的關鍵,謝謝大家!

※本文內容授權自《冰與火的世界》,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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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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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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