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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營運困難要員工改成「約聘制」,合理嗎?

  • 2016-5-19
  • 文/周海威
  • 圖/自由時報記者 羅沛德
國道收費員自救會等團體至人事行政總處外抗議,高喊「非典聘僱剝削勞工,藍綠政府帶頭做亂」口號,要求政府

國道收費員自救會等團體至人事行政總處外抗議,高喊「非典聘僱剝削勞工,藍綠政府帶頭做亂」口號,要求政府廢除不公不義的約聘僱制度。(資料照,自由時報記者羅沛德攝)

工作多年後,公司說營運困難,但顧念老員工情感不想資遣,希望能改為一年一簽的「約聘制」,該答應嗎?


案件內容:

一、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要用約聘制?

一年一聘,基本上是連公家機關都在使用的方式,我之前就有說過,以我個人的認知,只有政府機關部門的約聘人員是合法的,因為他們根本不適用勞基法,而是適用約聘人員聘用條例。如果是企業的話,那只是把定期契約拿出來做操作而己,如果不跳脫勞動基準法第9條的規範,那不就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嗎

因此我才會說企業所謂的約聘制度,根本是一種妄想用合約來達成節省成本的做法,說穿了就是成本上的考量。

二、勞動法令最重要的基礎點永遠都是在「年資」:

在做任何的條件議定,大家都會注意薪資、假期的上面,但我提醒各位,在勞動法令中,最重要的就是年資的計算,因此任何的條件議定如果會有「重新年資」的動作,那就是打死都不可以答應,隨便舉幾個項目各位就會知道影響有多大了。

‧ 資遣費是一年年資:半個月薪資

‧ 勞保老年給付年資基數

‧ 勞工退休金年資基數

別只是在計算特休有幾天了,看看上面的三項,還敢答應嗎?

三、之前沒有簽立勞動契約會有什麼影響嗎?

之前沒有簽立勞動契約會有什麼影響嗎?只要有投保,我們便可以得知工作上的年資,以此來做計算的話,勞動法令上的權益便都不會有太大的影響,所以如果雇主在說之前沒有合約就不算數的說法…請他打1999問一下,連話務人員都會告訴你沒有影響的啦!

四 、實務上我的做法:

先看看條件是怎麼議定:

很多勞工朋友在碰到類似的狀況時,都是哭喊、抱怨,請問這有什麼用處?所以請實際一點,先看清楚議定的內容,請謹記不簽名的原則,有問題便找主管機關或我問清楚,這才是第一步。

不合理便要求企業資遣:

條件不合理的話,企業經營不善不是員工的責任,因此可以主張被資遣,勞基法中有明確的規範,請看清楚下列的條文:

如果一年一簽,之前年資重算的話,那不就是損害勞工權益了嗎?所以運用這一條就可以了。

發存證信函並申請調解:

發函終止合約,並要求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還是老話一句,發函出去後三日內,即刻向勞動主管關申請調解,這才有辦法讓企業依法行事。

感情不能拿來吃、也不能拿來付帳單:

很多企業在亂搞的時候,通常都會玩「動之以情」的戲碼,如果各位吃感情就會飽的話,那我沒有意見,人家都犯到你的頭上了,還在感情用事,事後再哭喊有個屁用啊,因此實事求是才是正確的態度。

結語:

如果之前所說,這種現象將會越來越多,全球性的不景氣將會繼續的延續下去,遇到了不用糾結,處理就對了,我的文章大都是教實際的做法,希望可以對各位有所幫助,與各位分享!


※本文內容授權自《冰與火的世界》,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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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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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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