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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問:
Q1:請問,資方要員工參加員工旅遊兩天一夜,不參加要上班,參加者要扣一天特休,合理嗎?
Q2:若員工旅遊時爬山滑倒,必須動腰椎手術,資方給予一個月半薪病假,超過一個月扣特休,合理嗎?若病假和特休用完,想繼續休,公司表明可留職停薪,合理嗎?
針對上面幾點,我想分開說明:
第一:如果資方要求員工參加活動,不參加者要上班,參加者要扣一天特休,基本上,公司舉辦的活動,如果是公司福委會舉辦、款項由公司支付。我認為扣一天特休並不為過。因為雇主本身有付出,且員工旅遊當天,本來就是需要上班的工作。
第二:萬一員工參加員工旅遊時受傷,這就牽涉到法律層面問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 年7 月19 日勞保3 字第0940039064 號函有提及: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0 條第1 項規定,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另同準則第15 條規定,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據此,受雇主之命舉辦之康樂活動、年末聚餐等,或所辦活動經雇主強制所屬員工參加者,均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所以,參加員工旅遊受傷的話,視同職業災害。
若員工因員工旅遊受傷,人資一般處理的方式,會請員工先以普通病假申請,如果普通病假期滿、但未確定是職業傷害的話,雇主應該給予留職停薪。
因此關於網友的Q2提問,前者答案是肯定的,後者就要看自己願不願意把特休假拿來休掉,你有權利不休特休的。
如果已經確認為職業傷害,那就要以公傷假處理,這個是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所以,這位網友是有權先申請病假(一年內不得超過30天,請假期間半薪發給)但如果之後認定屬於職業傷害,雇主就必須要發給補償(補回之前病假所扣的薪水)
另外,請記得:「留職停薪」相關文件,最好不要輕易簽署,因為有關這方面的議題,我有查過幾個解釋,各方的解釋都不一。
到最後還是要看法院判決,所以我還是建議,在病假期間盡快確定是否為公傷。這才是最好的處理方式。
至於特休,這屬於員工自身權益,如果你答應了,公司就是給你那一天的薪水。
這個是員工自由意志。如果你答應,就有點拋棄自己本來應該有的病假或公傷假權益,等好了之後還不能多休特休。
請三思。
※本文內容授權自《Call me Mitchell 呼叫米球》,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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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工作內容和原本說的差很多」是很多人的離職原因。當然,有部分是求職者本身對公司抱持錯誤期待,但是否也有一部分,是人資該負起的責任呢?
服務業不是人待的?這句話應該改成體質不健全的服務業不是人待的。當老闆不善待員工,員工當然會一直離職。這是你們自找的,惡性循環,當然找不到好員工。
有網友表示,公司裡面有個部門離職率和其他單位相比說特別高,即使是年底、上班族都想領年終的時刻,居然還是接連走了好幾個人,也影響了其他部門的人員增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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