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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新修正條款通過,別讓你的權益睡著了!

  • 2015-12-4
  • 文/周海威
  • 圖/PROaotaro
圖片來源:<a href="https://www.flickr.com/photos/aotaro

圖片來源: PROaotaro,CC Licensed

剩40幾天要選舉,立法院終於通過勞動相關法條,這篇文章就以剛通過的勞動新增修法令,討論對雇主與勞工的影響為何。

一、競業禁止原則:(評價10分)

法條原文:

增訂第9條之1: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應符合下列條件:(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2)勞工須擔任之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不得逾合理範圍;(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且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雇主未符合上述規定中任何一項規定,其與勞工所約定之條款無效;另明訂有效競業禁止條款,最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2年,凡超過2年者,縮短為2年。

個人評論:

我想其中的內容之前已有很多文章論述,就不再多說,但針對其中兩點是必須具備的要件,人資部門的看倌一定要注意,要讓企業主了解:年限是兩年,且須要合理的補償,至少要五成,這兩個如果沒有達到的話,之前所簽署的競業條款都沒有任何效力。我最近在看很多企業的合約時,都還沒有做更改,還有盡量把條款與營業秘密分開使用,混在一起只會增加無謂的爭議而已,切記切記。

二:調動五原則:(評價2分)

法條原文:

2.增訂第10條之1:明訂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除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符合(1)基於企業營運上必需,且不得有不當動機與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之利益。

個人評論:

說真的,這明顯對企業產生更大的限制,請看第5項,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這可以操作的空間實在是很大,其中的配套措施是否包含員工提供相關說明及證明?主管機關都完全沒有提及,只怕這將來會產生很多的說明爭議,我個人會傾向與勞工建立溝通管道,將提供相關說明資料放在勞資會議中,以避免前述的情形。

第1條也是一樣,何謂不當動機與目的?誰要負舉證的責任?同樣說不清楚,我看以後也會成為一個大地雷。

三、最低服務年限條款:(評價0分)

法條原文:

3.增訂第15條之1:雇主有意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須要對勞工有投入專業培訓費用成本,或提供勞工合理補償,違者其約定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個人評論:

這條修法我完全沒看到重點,只是原則上的說明而己。我有一個疑問:為何不將合理的期限訂定出來?還是老話題,再用不分行業別的邏輯在修法的話,這種例示性的無效法條會一直在發生,重點是主管機關沒有任何的標準,請問發生爭議的時候該如何處理呢?

只提及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提前終止勞動契約的保障,這不是一句無意的話嗎?主管機關不如直接說不要簽立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不就好了,浪費時間的法條。

四、未滿20歲之人工作權利之保障條款:(評價8分)

法條原文:

4.修正第44條及第46條:增訂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雇主倘違反前開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另增訂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之規定,雇主倘違反前開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個人評論:

最近這類型的案子很多,但其實在服務業也是一個無可避免的爭議,長期缺工的狀況之下,很多都是先用了再說,但最怕就是發生職災之後,所衍生出來的爭議將會無法處理,因此增訂了法定代理人同意文件之規定,這是一個立意良善的方式。但也會有個問題,如果孩子提供假資料的話,是否也要負偽造文書的法律責任?這目前我沒看到主管機關說明,所以企業真的要小心為上,因為將來職業災害的責任只會加重,不會減輕,新進人員的身份證明文件、法定代理人等文件都一定要備齊。

結語:

勞動法令長期受到忽視,每到選舉才會出現討論,是否我們該好好的思考一下,如何將具有勞動法令背景的立委送進立法院?如同我所說,選民的素質都該提升,否則再多的民主機制,生出來的增修條文就是那麼的荒唐!

※本文內容授權自《冰與火的世界》,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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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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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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