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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共體時艱,卻要減我薪?

  • 2015-10-8
  • 文/周海威
  • 圖/擷自哈哈台

有很多企業要員工減薪以共體時艱,對於減薪這件事情,其實我不反對,但如果共體時艱變成用減薪逼退員工的時候,那就該讓主管機關介入了。

案件內容:
朋友先生是一間公司的中階主管,公司在今年開始就狀況不好,於是在今年三月初就有一波減薪潮,先生底下還有組員,於是為了共體時艱,就答應了,沒想到公司的狀況並沒有好轉,連每年要去參加的大型展覽都沒有報名,可見財務狀況又更惡化了,結果發現公司又要來一波減薪潮,朋友問該如何處理呢?

一、減薪就是一種勞動條件的更動,應有勞資會議載明:
勞動條件的變動,合理且保險的方式,最好是透過勞資會議的方式來做議定,並將內容做一個完整的記錄,我的經驗是以下的資料全部都要記錄。
1. 降薪幅度
2. 降薪期間
3. 勞健保調整同意書
4. 補償條款
我想很少會提及這些事情,所謂的降薪是要補回來的,在公司回穩的時候就要,因為這不是工作不力的降職,而是因為公司經營不善所導致的狀況,如果沒有這些記載,我只能說員工的權益是會被吃掉的。

二、如果沒有簽署相關文件的話,企業是否違法?
以三月份的案件來看的話,各位要記住一個點,那就是要反對的話,時機間要在第一次匯款至戶頭的時候就要表達,三月份宣佈,理當最慢也是五月份會收到減薪的薪資,如果前面都沒有表達反對之意,那到了九月才要一次全部翻盤?這在法院是不會被接受的喔,要特別的注意。

三、第一次同意減薪,不代表第二次員工也要照單全收:
對於企業來說,說一句不客氣的話,不要玩這種陰招,不會有誰喜歡被降薪,一次還沒有話說,還要來第二次?所以在這個案子的處理時間點,我建議朋友以第二次要減薪的公告開始做處理,但企業不要抱著這種僥倖的心態,甚至是用變相逼退員工的方式,這是不能被接受,且應該被裁罰的。

四、合適的做法:
發函通知公司要求被資遣:
一切都以法律的常規方式來處理,到了這個境界,不用想公司會特別的照顧你…所以請低調發函,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主張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函到三日內沒有回應向主管機關申訴:
還是老話一句,這個時候立場要堅定,三日內沒有回應就直接找主管機關申訴,不要接受個別談話,因為那只會被搓掉而已,對現況沒有任何的幫助,要記住。

見好就收,利用時間趕去找工作:
如果公司是真的有困難,記得見好就收,切莫要到底,想想公司還有其他的員工,留一條路給公司走,這一點是很重要的,還有請利用時間去找工作,那才是最實際的。

※本文內容授權自《冰與火的世界》,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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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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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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