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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孕婦,你也有求職權益!

  • 2015-10-6
  • 文/周海威
圖片來源:<a href="https://www.flickr.com/photos/harina

圖片來源: Teza Harinaivo Ramiandrisoa,CC Licensed

今天的這個案例是一位讀者寫給我的問題,也許是景氣不佳,最近有關於懷孕歧視的案例一直在發生,今天我就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員工由於懷孕身體不適,所以從8/14請到8/25在家休養,這期間是8.5天的病假、3.5天的事假,而員工回來上班之後,身體還是不行,於是去醫院做檢查,發現有胎位過低及子宮收縮等症狀,建議在家休養一個月,於是員工再度向公司提出安胎假之申請,但在接到薪資單的時候,發現所謂的一個月安胎假,是連國定假日(週休二日)都是以半薪計算,且時間是從8/26~9/24,問我是否有問題?

一、病假是否有包含所謂的假日?

我們來看看最大的爭議點,開始討論之前先看看公司計算的方式為何:

此間公司是週休二日,所以所有的六、日都算在病假之中,看似合理,但實際上卻是侵害員工權利的一種方式,真正的計算方式應該是以下的圖例才是合理的方式:

例假日、國定假日都不包含在病假的範圍中,因此至少要到10/6才是完整的休完整個月的安胎假。

二、例假日是否也是依病假計算半薪?

我們大家都知道,月薪制的薪資計算方式,休假日也是「薪資照給」,因此上圖標註紅色的部份,都是要給全薪且排除在病假的範圍中,看清楚了。

三、超過30日之病假申請該如何計算薪資?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公司是否得拒絕員工超過30日病假之申請?這也是實務上會發生的問題,以我個人來看,只要有醫診開立的診斷證明,企業是不得拒絕員工安胎假之申請,只要用特休及事假來抵充即可,這要很注意,有些員工根本不知此類的規定,常被惡質企業占便宜都不知。

結語:

我不再建議此案要怎麼進行,這應該很明顯了,那就是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訴,去就對了,至於是否有懷孕歧視的問題,我想這應該很明顯了,業主應該是不會冒著被裁罰的風險,只是想以此個案向大家說明,不要讓自身的權益睡著了,與各位分享!

※本文內容授權自《冰與火的世界》,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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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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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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