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兩位法律界的前輩針對颱風假有些想法及意見,有讀者問我的意見,我想了想,就這個主題我提出個人的看法與大家討論,開始之前我先提一個概念,我們討論的目的是想要讓政府的立法更加的完備,所以每一個人的看法與想法都應該被接納,我們要學習接納別人的看法,不用凡事都分出對錯出來,那是無意義的,希望大家能有這個心態,我們才能更進步。
一、颱風假的本質不是一種假期,不適合放在勞工請假規則:
其實關於颱風假的文章我寫了大約有5篇,該有的基本概念都在裡面了,各位可以去參閱,颱風假本身來說根本不是一種假期,他只是一種特殊應變的措施罷了,與無薪假是同一種性質,因此有人提到要放在勞工請假規則中,我個人持反對的意見,因為把一種名稱相同、但法律性質不同的規定放在其中,只會造成更大的混淆罷了。
二、颱風當日勞工沒有給付勞務,雇主自當不用給付工資:
勞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不能給付勞務,這明顯不能歸責於勞方或資方,因此針對此類情形,雇主當不用給付當日之薪資。
三、法院與勞動主管機關的實務見解有所落差早不是新聞:
有兩位律師各自引述不同的參考論點,這都是正確無誤的文件資料,但法院與勞動主管機關實務見解的落差早不是新聞了,再加上勞動法令在沒有修法的情況下,會有此類的爭議其實是一種正常的現像,但如果以勞動主管機關的邏輯來看,目前可以參考的就是「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四、不計算薪資與扣發薪資是同一種概念?
我的法學素養沒有很好,但對我來說,不計算薪資與扣發薪資應該是不同的概念,扣發這個字眼應該是企業「該給未給」才會出現的字眼,但以颱風假來說,員工當日沒有去工作,企業也就不計算薪資,但我常看媒體用「扣發薪資」的字眼,個人覺得是有使用上的誤差,不計薪與扣薪是不同的。
五、我們來看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條:
勞工因前點所最之情形而無法出勤工作,雇主不宜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字眼是「宜」,那就是沒有強制,只是建議罷了,因此有律師用此來說明企業要給足雙倍薪資的說法,我個人是持不同的看法,反道我會認為現行颱風假的給薪標準是對的,有來工作就是給當日薪資、沒有來就不計算當日薪資。
結語:
還是老話一句,我的部落格強調彈性與變通,只要企業內部可以接受的話,發3倍薪也是可行的啊,以上是我個人的意見供各位參考,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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