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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別A我的假,特休可以按比例給?

  • 2015-5-5
  • 文/周海威
  • 圖/Morten Olsen

以下為勞基法所規定之特休天數,但離職時,雇主可以按比例計算我的特休假嗎?

(1)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2)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3)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4)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案件內容:

員工於2013/3/1到職,到2015/5/31是最後一天,老闆以員工最近太常頻繁請假為由,要員工的特休依照比例來計算,請問是否合理?

一、特休有沒有『比例休』的概念?

特休只有一種狀況下會有比例休的狀況,那就是工作年資未滿一年的情形,這是優於勞基法的規定,所以主管機關不會有任何的意見,以此案來舉例的話,如果員工在2013/3/1報到,到2014/3/1這一年之間,公司可以依比例給員工休特休,這就是所謂的『比例休』,但是除此之外,不會有其他的狀況。

二、特休是法律所賦予之權利,未經員工同意不得任意濫用:

所有勞動法令中的休假,都是經由法律所賦予給勞工的權利,雇主未經員工的同意,不得濫用、錯用、逼迫勞工放棄,以此案來看的話,直接以強迫的方式叫員工依比例放特休假,這不論雇主有什麼樣的主張,這邊就可以直接判定違法。

只有一種狀況,那就是可歸責於公司,讓勞工無法休特休假的話,那麼就要折算日薪給勞工,但也沒有所謂比例休的理論基礎,這一點要非常的清楚。

三、特休不因勞動契約終止而受影響: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動二字第01664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休假,其中所謂的每年係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因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這個夠清楚了吧,所以此案就可以以此解釋令,直接向勞動局申訴,讓雇主將特休假全部吐出來,為了幾天要被罰20000,我想公司沒有那麼的笨啦!

結語:

個人的經驗是,休假需嚴守一個原則:「不得混合使用」,也就是說事由不同,請的假別也因有所不同,不要每次把特休拿來抵病假用,有時為之是給特殊狀況的員工方便,但不得常常使用,厲害的勞檢員,是會以一推二,特休就有問題了,如果去查病假、產假的話,我想公司是會被罰一屁股的,這要特別的注意,不要因小失大,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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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威

周海威

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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