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有違法嗎?雇主會有責任嗎?
個別員工對其它同仁去用身體、言語、精神上不法侵害,個人一定有責任,須負起侵權行為或妨害名譽,甚至更嚴重還有刑責的問題,主管機關對職場霸凌的防治也要求雇主負起一定責任,比如說《民法第483 - 1條》就有說雇主要提供員工一個安全職場的規定。
那比較具體的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提到雇主要保護員工不受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也據此主管機關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制定一系列比如說員工在100人以上就要制訂一個預防規劃,那如果員工對你申訴說你被霸凌,你就要第一時間介入調查然後防治,如果沒做好這些事主管機關會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會裁罰並公布雇主姓名。
甚至如果再嚴重一點,這些職場霸凌造成員工身體或心靈受創,這對勞工也是一種職業災害,這會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依法去補償,除此之外勞工也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二款》規定去終止勞動契約,必且還有資遣費可以拿。
同事或者主管因為工作生氣,大聲咆嘯算是霸凌嗎?會觸犯那個法條?
我認為還是要看內容,如果是討論公務只是態度比較不佳,那不見得構成霸凌。那如果涉及到人身攻擊甚至是侮辱性的辱罵,那確實有構成所謂的職場霸凌。職場霸凌在勞動部《工作生活平衡網》有一個大致上定義跟描述,那它主要定義在講「權力濫用」跟「不公平處罰」,例如說仗恃自己主管地位去對基層員工作不合理的要求、侵害,又或者是同階層員工比較資深的去欺壓資淺的人,這都是一種權力不對等,只要讓被霸凌者覺得受挫、受威脅、受侮辱甚至是被孤立帶來的壓力,這個都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員工之間排擠特定同事,不願意與他有業務上的交流,算霸凌嗎?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跟《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 - 3條》就有要求雇主要對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也就是我們說的職場霸凌去做行為規範,那有一種是集體特別孤立排擠某一個人,確實有可能構成精神上侵害,這部分有賴於雇主就是上述法律的規定,再加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布《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員工人數在100人以上你就要訂立一個「行為規範」,這個行為規範你還可以結合到工作規則裡面,要求大家工作時不可以任意霸凌同事。
(以上文章內容為訪談過程)
主講人:勞動法規專家 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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