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完後可以重新與員工談薪水嗎?
雇主在試用期後要重新談薪水,不論是往上調或往下降都要經過雙方同意,只要雙方同意並白紙黑字寫下來,這個主管機關跟法院不大會有意見。
可以不幫試用期員工保勞健保嗎?
這個當然是不OK,試用期員工權利義務跟正職勞工沒任何差別,《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去幫他保勞保、勞退,還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雇主應該幫他的員工,以投保單位的名義投保健保。
(承上)會有什麼罰責?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雇主會被罰他漏保期間保費的四倍罰鍰。健保的話是《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1項》也是處與漏保期間保費的二到四倍罰鍰。勞退沒有提撥會被罰5萬至30萬元罰鍰,建議雇主不要以身試法。
試用期內覺得員工不適合可以直接口頭告知開除嗎?
如果試用期覺得員工不太適任他的工作,但他沒犯什麼嚴重過失,那我建議以《勞動基準法11條第五款》把他辦理資遣,還是要給資遣費,像我上面講的適用期通常不會超過三個月,所以依照《勞動基準法16條》是不用預告期跟預告期工資的。
也就是你今天中午跟他講叫他下午走也可以,但我還是建議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他資遣費,每滿一年要發0.5個月薪資,未滿則按比例算,所以他只待三個月就是這0.5還要乘上1/4,所以只有0.125個月的資遣費,建議給他比較不會有爭議。
給予試用期員工獎金可以嗎?
這一樣,試用期員工權利義務跟正職勞工沒任何差別,如果這獎金在你的辦法裡面,提到發放表準只要是你的員工都有,那你不能做一個歧視性去說試用期員工沒有,但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只是恩惠性給予,也就是雇主可以自己去決定,那雇主當然可以排除試用期員工,所以還是要看你的獎金辦法是怎麼規定的,只要有規定在職員工都會發,那他也是在職員工你不能跳過他。
(以上文章內容為訪談過程)
主講人:勞動法規專家 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本文內容授權自 《yes123法律專區》 ,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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