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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休息時間很零碎,但老闆說不違法!真的嗎?

  • 2018-9-14
  • 文/周海威
  • 圖/Lauren Hammond
圖片來源:<a href="https://www.flickr.com/photos/sleepy

圖片來源:Lauren Hammond,CC Licensed

這是一個非常基本且重要的概念:所謂的「休息時段」,就是完整連續不中斷,比如「休息半小時段」,就是「從第1分鐘到第30分鐘」都要可自由支配,絕不會是用零碎的空檔時間拼湊出來。

天災不可免,但人禍是可以避免的,今天的這個案例只能說我之前寫了很多篇,也提醒過很多次,但仍有企業還是想要以身試法,這真的讓我覺得很困惑,所以就網友問的問題,我給予文章分析並解答她的問題,我們開始今天的分享!


案件內容:

一、工作9小時 = 工作時間8小時 + 休息時間1小時:

勞基法的工作時間基本上就是以下幾個公式:

一日工作時數:8小時

一日加班時數:4小時

一日休息時間:每4小時30分鐘

有沒有其他的,如果還有的話,那就是雇主自己加上去的,各位一定要記得雇主訂定的標準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那可是一點效力都沒有,所以以此案來說的話,9小時的時間計算就如同標是所說,那就是8小時的工作時間再加上1小時的休息時間。

二、沒有工作可做要看『可歸責於誰』:

勞工與雇主之間的關係,如果是僱傭關係的話,那麼就是勞工給付勞務,雇主給付報酬,這應該沒有問題吧,但有一個特殊的地方要特別的注意…那提供工作是誰的責任?當然是雇主的責任,雇主請了勞工來上班,『安排勞務』就是雇主的義務,所以以此案來說,所謂的空檔時間那是因為工作的屬性是如此,雇主不可以此理由來剝奪勞工的休息時間。

所謂的可歸責白話是說,今天勞工沒有工作可以做的原因是誰造成的?空檔是因為工作的屬性,所以怎麼會是要拿勞工的休息時間來抵呢?

三、休息時間是『員工得完全自由支配的時段』:

得自由支配的時間,我不說其他的理論,也就是在這個時段,看清楚是時段喔,員工可以決定要怎麼使用,如果以此案來說的話,都還要在現場或附近的話,那就叫『待命時間』,不好意思這不算是休息時間,這位雇主有點扯,因為這完全的違反勞基法的規範,隨便一罰,那就是好幾個萬了!

四、時段 = 『完整不中斷』而不是『零碎的拼湊』:

所謂的時段,說真的就是完整連續不中斷,比如說半個小時就就是從第1分鐘到第30分鐘,絕不會是此案雇主說的用零碎的空檔時間加以拼湊出來的,試問一次只有5分鐘,是可以拿來幹什麼用啊?建議這位網友把這一篇文章拿給雇主看一下,如果真的想以身試法,小弟幫您聯絡一下勞檢員好了,沒有被罰就不知道痛!

結語:

這是一個非常基本且重要的概念,但我訝異還有雇主膽子這麼的大,敢拿這個來操作,簡單的案件卻包含了幾個重要的概念,與各位分享!

※本文內容授權自《冰與火的世界》,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周海威

周海威

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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