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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 老闆不給業績獎金怎辦

  • 2018-7-17
  • 文/yes123編輯組
  • 圖/yes123編輯組

公司說只要有達到當月業績都會發放業績獎金,獎金和薪水是分開發放,在一月份有達成業績,我在二月份離職,三月發這筆獎金時,我已經離職,所以公司不給我,這樣對嗎

業績獎金本應於在2/15發放獎金,但公司延遲到3/15號才發放,而我已於2/28離職,今天回到店裡要跟店長請領獎金,店長說公司規定獎金只有發放時還在職的員工才能領取,是這樣嗎

解答

關於業績獎金:勞基法有規定:

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

因此本案例中,既然是工資,不管你何時離職公司都應該要給付給你,另外這筆獎金在二月就該發放,當時你也還在職,因此更可以領取,如果公司不發放,就是違法。

另外,績效獎金是否為工資的一部分,法院主要是從該給付的性質是否具有對價性和經常性來判斷。如果薪資結構中獎金每月都發,與工作之質量或效率有牽連關係,自應視為工資之一部分。那麼雇主任意扣發績效獎金,即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之可能,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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