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Nguyen Hung Vu,CC Licensed
於法有據離職 別怕不合理藉口
持平地說,《勞基法》相當程度地還是希望在勞資雙方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每次遇到這個問題,我都會問這些朋友:如果有一天公司決定不要你了,會經過你的同意或是等你找到工作才資遣你嗎?當然不會。所以有一天你不要公司了,怎麼會需要公司同意或是等公司找到接替你的工作的人呢?同樣的邏輯,公司要資遣員工的時候,只需要考量員工的年資,於十天到三十天前事先預告員工,員工要離職時,依法也只需要依照服務年資在十天到三十天前預告雇主即可。
至於離職員工要賠償公司的部分,如果公司在員工身上投入很多金錢或資源,比方說昂貴的教育訓練,這時候規定員工必須在公司服務滿一定的年限才可以離職,就是個相對合理的規定,但如果公司沒有,卻片面認為員工離職就需要賠償公司,到時候發生勞資爭議,主管機關或法院當然不會站在雇主那一邊。就算公司有提供給員工教育訓練資源,試想,員工接受教育訓練以後可以將工作做得更好,雇主也已經受益。如果員工辛苦工作一個月,只能領到三至五萬的薪水,提出離職申請時卻要賠償給公司兩、三個月甚至更高的月薪,這說實在是於理不合,主管機關或法院大概也不會接受。
理解了這個部分以後,那些「不讓員工離職的藉口」究竟合不合理,就很容易可以回答了:
老闆其實沒有權力不讓員工離職。
當員工提出離職申請的時候,不需要徵求老闆的同意。
員工要在多久前提出離職申請有法律依據,公司無法片面決定。
除非簽訂有服務年限契約,公司無權逕自對離職員工進行扣薪或罰錢。
就算公司因為員工離職而有損失,該賠償多少錢也不是公司說了算。
不傷彼此和氣 理性面對離職
然後才會是道義上的部分。有些雇主覺得自己給了員工一份工作,員工不應該一走了之。但勞資關係應該是互相尊重的,員工加入一家公司,對公司有很多貢獻,不也是有恩於雇主?我在職涯中遇過公司因為大環境景氣不佳必須資遣員工,還有很多被資遣的員工願意留下來工作到最後一刻;也看過很多離職員工連多待一秒鐘都不願意,最後主管和員工為了交接的責任歸屬大吵一架的。我絕對同意員工應該在離職前將手邊的工作妥善交接,畢竟再怎麼換工作,往往都還是在同一個產業裡,日後還有相遇或甚至合作的機會。但員工到最後如果只想要立刻逃離公司,這怎麼會是員工單方面的問題?
職場是許多人的組合,每一個人力資源議題都很複雜。但我常跟別人分享,就算待在夢幻企業裡,員工總還是會申請退休離開公司。所以無論是員工或是雇主,其實都應該更理性去面對離職這件事情,就算不能一起工作,也可以繼續當朋友。這樣也才能共創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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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給離職同仁的一封信,由於禮拜一的會議會一直到下午,怕沒時間幫你送行,所以就把我想說的話事先mail給你。
基層員工向直屬主管發出離職信,依照規定於一個月前發信告知,並答應會協助交接事務。但兩個星期過去了,主管卻沒有進一步指示......
我口頭和書面提辭呈,但公司希望我再待2個月,用『不予同意』退回我的辭呈,我不想待那麼久,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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