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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要求交回之前簽的勞動契約,否則不准離職,合理嗎?

  • 2017-3-2
  • 文/周海威
  • 圖/wecometolearn
圖片來源:<a href="https://www.flickr.com/photos/wecome

圖片來源: wecometolearn,CC Licensed

離職時,但老闆要求歸還『勞動契約』,但員工想要保留相關的證據在身邊以防萬一,若老闆藉此用「交接不完整」為由不准離職,該怎麼辦?

我文章寫了兩年半,這一個題目其實給了我很多的驚喜與驚嚇,喜的是這個題目我從來沒有碰過,嚇的是怎麼會有老闆提出這種要求,來信者在結尾的時候一直提到「一例一休」這四個字,看來這其中的誤解可以說是非常的大,沒有關係,我們一個一個案子的解決,我們開始今天的主題分享!

案件內容:

員工預計二月底離職,但老闆要求員工歸還『勞動契約』,但員工擔心日後有些權利要申訴,因此想要保留相關的證據在身邊,想說如果不歸還的話,是否老闆可以以「交接不完整」為由,會有其他的法律動作?

一、勞動契約一式兩份的用意在什麼地方?

各位可以翻一下勞基法裡面,關於勞動契約的相關規定,其實對於「幾式幾份」沒有一個清楚的說明,說穿了其實這還是一個勞資協商的事情,我個人的經驗其實是這樣的,勞動契約的重點是在於勞資雙方制訂「勞動條件」時,將其內容全面記載及書面化的一個過程,之所以是一式兩份,是為了預防有任何一方惡意竄改其中的內容,因此才會有一式兩份的協議產生,但要說明清楚,這並非是法律的硬性規定。

二、是否可以把勞動契約歸還訂入交接事項之中?

至於這件事情,其實我在這幾年調解的案子中遇過不少件,我的判斷基準其實很簡單,那就是這條款是否有涉及「企業經營之秘密」?如果只是一般勞動條件的條款,其實這真的沒有交接的必要性,但也提醒企業,其實對於不同的職稱與部門,預先做出交接清單其實是有必要的,但如果是針對離職員工做出這種幾乎是「刁難」的要求,個人覺得實在是沒有必要。

三、其實「自請離職」與「被資遣」是不同的:

實務上針對這種類似的案子,其實是有差異的,如果是員工自請離職的話,我個人覺得還是要依據當初協議的方式來辦理交接事項,但如果是資遣的話,基本上因為會有費用上的問題,我個人建議企業可以用「協議書」的方式來要求勞工配合相關的保密事務,但請企業好好使用,不要硬逼員工放棄任何法律上的權利,因為那並無法阻止員工去申訴,因此有心搞小動作的話,不如慢慢的改善勞動條件比較實在。

四、萬一老闆堅持要這份文件該如何處理?

請公司提供相關的規定

先看一下企業是有相關的規定,其實說穿了,任何的規定都應該第一時間回歸公司的書面制度有無記載,如果這單憑雇主片面要求就要歸還,我覺得非常的不合理,照理來說員工得拒絕雇主這種要求。

若老闆拒絕讓你離職,請直接發函通知

雇主如果不給你離職,不用去吵,請第一時間發存證信函通知雇主,說明你是自請離職,且依公司書面章程規定辦理交接,因此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如果雇主拒絕讓你離職,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訴。

上勞動主管機關調解

到這裡的時候,其實大多的企業都會選擇讓步,因此發函的目的其實就是告知雇主,在沒有舉證明確且未說明繳回合約的理由,員工其實是可以依正常離職程序走人,如果雇主還是堅持,個人覺得就讓主管機關來處理。

結語:

這一個問題其實不是一個小問題,因為新修法的關係,只會讓勞資關係更加的嚴峻,但我也要提醒勞資雙方,對於新修法的內容,首先要先學習了解,然後再進行協商,勞動條件的不合法不會是收回勞動契約那麼的簡單。

當然我很清楚這位網友是想要離職後再進行申訴的動作,但也請小心不要無限上綱,就像台中知名烘焙坊的案件一樣,主管機關的一下子採取重罰,結果就是收起來不做,其他員工的就業權也因此受到損害,今天的個案很有意思,與各位分享!


※本文內容授權自《冰與火的世界》,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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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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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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