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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 雇主可否調移國假、休息日與工作日?

  • 2017-1-13
  • 文/yes123編輯組
  • 圖/yes123

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要放假。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可以經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

休息日係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調整,須經勞工同意,非由雇主單方面變更。

勞動部發出新函釋,強調只要遵照「七天週期內必須有一日例假」、「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兩個原則,例假、休息日經過勞工同意,可以在週期內任意挪移,大幅增加排假的彈性。

舉例而言,若一名勞工事前已排定本週例假為一月十日星期二、休息日為一月十四日星期六,按照原本大眾的認知,下一次的例假應該是下個星期二、一月十七日,但經過勞工同意,可以挪至該週期中的其他日期。

如果下週的十七日訂為休息日、廿日為例假,只要十四日的休息日沒有出勤,勞工可以同意十七日休息日停休加班,如此一來,十日與廿日前後兩個例假相隔超過六天,也因為中間有一天休息日已經休假,讓連續出勤未超過六天,就不會因此違法。

勞動部表示,若雇主不遵照兩個原則排班即違反勞基法,可處兩萬至一○○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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