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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司規定即解雇?不是公司說了算!

  • 2017-1-3
  • 文/周海威
  • 圖/NobMouse
圖片來源:<a href="https://www.flickr.com/photos/nobmou

圖片來源: NobMouse,CC Licensed

不少公司要求員工到職前簽工作合約,且大多條文都偏向對公司有利,不簽怕不被錄取,簽了又擔心自己權益受損,該怎麼做?看人資專家的建議!

關於合約的主題,我想應該是我部落格裡面最多的,但我仍傾向解讀每一份合約,因為行業別的不同,也許裡面也會有所差異,仍希望自己可以提供更多更好的內容給大家,因此今天的主題我們來分析這份合約的條款,但由於有保密的問題,所以我針對其中有問題的條文提出討論,我們開始今天的主題分享!

一、聘僱條款

還是跟企業的看倌說一句,聘僱合約在勞基法裡面真的找不到相關的字樣,僱傭合約才是一個正確的名詞。這條款看似很正常對吧,但一個工作如果只有工作職務是否會很奇怪?我個人建議求職者要注意幾個細節:

. 看合約到簽合約至少要30分鐘

. 職務要相對應於職掌才有意義

. 部門組織與工作說明書不可少

這三個要在簽合約的時候,如果可以的話,請一倂了解,情願在簽合約前了解清楚,也不要簽了之後疑神疑鬼,最常見是簽了才罵人家是黑心企業,說一句老實話,你怎麼不說你自己笨啊!

二、試用期條款

很多人一定搞不懂今天的主題圖,什麼叫what's next,中文意思叫「下一個是什麼?」對於合約條款其實要有追根就底的精神,以這一條為例,求職者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 請問公司的考核標準是什麼,請公司說明清楚

. 試用期如果不通過,請問延長試用期延長多久

. 再延長一次如果仍沒通過,請問企業如何處理

試用期其實早就不在法律的規定裡面了,但關於處理的細節還是請企業要說明清楚,省得後續的爭議。

三、無所不包的條款

其實企業仍有個迷思,以為只要合約簽下去企業便在勞僱關係中取得主控權,這是一個不正確的觀念,最後那幾個字「乙方不得異議」…仍有一個前提,那就是企業所製作的員工手冊、辦法都要合乎法律的規定,這不是企業片面說了就算,再者我會建議求職者在看到這條款的時候,請企業提供相關的規章與辦法,因為上面寫著所有的規章與辦法都是合約的一部份,在簽署之前,要求檢閱本來就是你的權利,企業不得拒絕。

四、薪資

新臺幣多少錢其實很常見,但合約上最好註明月薪是否有包含勞健保、福利金、勞退金…這是一個最常見的爭議,到底議定薪資是「實拿」還是「包含」,這一點要注意。另一個就是薪資的調整我想是很正常的現象,但關於薪資的「檢討」?這個就會有很大的灰色空間,降薪除非有明確的事證並經勞工的同意,否則不得片面為之,非法降薪是有罰則的,這也不是企業片面說了算。

五、競業禁止條款

很棒的條款,可以說是非常完整的條款,但各位可以看一下新修訂的競業禁止規定,是不是少了什麼東西啊?只見企業寫員工違反條款的「年薪1.5倍」的賠償金,但卻未見補償條款,我說這間廣告公司還真的很敢寫,連合理補償都沒有,競業禁止條款怎麼成立??

六、合約終止

勞工違反合約任何的一條條款就可以即行「解僱」?這是一個非常荒唐的觀念,最後解僱性原則裡面就有非常嚴格的界定,怎麼可能違約就可以即行解僱,這中間如沒有蒐證、懲處,除非立即產生重大傷害公司利益、員工安全才有可能成立,因此這條款是不合理的規定。

結語:

網友問我,老師要簽嗎?我笑了大約五分鐘,合約條款不是一個「你若不簽,我就不用你」的概念,合約是一個觀察企業最好的時機點,面試的時候,企業與求職者一樣都會包裝,所以這個時間點就是看「真面目」最好的時機,我個人建議,是可以跟企業討論及溝通,甚至請他們要改不合理的條款,如果他們不願意…這種企業我建議還是別待,因為合約就開始挖洞給員工跳,根本不用期待你會有多好的發展了,情願找下一份工作,也不要簽下去後擔心受怕,今天的主題與各位分享!


※本文內容授權自《冰與火的世界》,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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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海威

    周海威

    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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