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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勞基法,你懂多少?有七件事一定要注意!

  • 2016-12-13
  • 文/陳業鑫
  • 圖/記者王捷
某廟方貼出公告,指出該廟遵循勞基法,令信眾莞爾一笑。(記者王捷攝)

某廟方貼出公告,指出該廟遵循勞基法,令信眾莞爾一笑。(記者王捷攝)

延宕近半年的勞基法修正案已經劃下句點,但企業主和人資的挑戰才正要開始。關於新版勞基法,以下7件事一定要注意......

延宕近半年的勞動基準法修法爭議終於在12月6日經由立法院三讀程序劃下句點,但因立法院通過之版本加上許多原來行政機關提案中所無之條文,加上距離2017年1月1日新法施行日期間僅剩三週,勞資雙方應變調適時間有限,倉促上路恐衍生許多爭議,目前可以想見之問題如下:

一、工資計算明細提供義務:

此次勞基法第23條修正,規定雇主「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再加上24條將休息日加班費計算式做大幅修正,如要確實履行「提供工資項目計算明細」此一新增義務,在目前企業人資單位普遍以電腦資訊軟體製作薪資單的情況下,短短二十幾天修改薪資發放軟體,時效上是否來得及,恐有疑問。尤其許多企業將人資管理系統外包給外部專業軟體廠商,如果人資單位主管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一定是向外包資訊廠商下指令,而這些工作一定也是由資訊廠商雇用之勞工執行,除非資訊廠商要甘冒讓員工超時工作之違法風險,否則這項大工程應無可能在明年一月一日前完成。

二、資淺勞工特休假增加:

此部份是在立法院審議過程時,因應勞團抗議七日國假取消,由立法委員提出的修法草案而來,並以資淺勞工為增加特休假之對象。但因沒有緩衝調適時間,反形成資淺勞工較資深勞工特休假多之怪象。例如2016年1月1日到職勞工,在2017年1月1日新法生效時,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可以拿到七天特休假;但2016年1月2日到職勞工,在2017年1月1日新法生效時,年資滿六個月但未滿一年,拿到三日特休假,隔日即2017年1月2日,該勞工任職滿一年,又可以拿到七日特休假,總計特休假較早一天任職之勞工多三天。這種怪象可能要持續到2017年6月30日以後才能解決。

三、未休之特休假折算工資及雇主書面通知義務:

此一義務雖可使勞工特休假「看得到也吃得到」,但將大幅增加雇主之未休特休假工資人事成本。又因大部份企業現行之特休假計算均採與公司行事曆一致之「曆年制」或「會計年度制」,在新法課予雇主給付未休特休假給付工資並將數額記載於工資清冊上之義務後,勞工特休假跟著公司行事曆在年度終結時結算已經行不通。依據新法規定意旨,應該是採個別勞工「週年制」,以勞工到職日起算特休假年資,方為適法。以電腦軟體系統管理人資事務之企業,就此部分亦有大規模調整之必要。

四、明定輪班間隔休息時間:

勞基法第34條明定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休息時間。實務上許多服務業如客運業、24小時營業之加油站、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等,有時因人力不足等因素,有晚班下班休息八小時後接著上隔天早班之班表,在新法上路後,將不能再如此排班。加油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者恐怕要增聘人力及縮短營業時間之間選擇一個解決方案,如果短期內無法及時調整,進入門檻較低、技術要求不高之職類可以兼職人員或派遣勞工補充之,但客運業者所需駕駛人力短期無法補充,恐將以減班因應,如此又將影響民眾行的權利,交通主管機關與勞政主管機關間應作政策協調,避免客運業者無所適從,勞工與倚賴大眾運輸系統的民眾雙雙成為此波修法之輸家。另就此一輪班休息間隔規定之施行時間,立法院於勞基法第34條第3項授權行政院決定,主管機關應留下相當之宣導緩衝期,以利相關業者遵法守法。

五、休息日加班費大幅提高:

依新修正勞基法第24條第2、3項規定,新法規定休息日加班費較舊法大幅提升2.7倍,且以四小時為計算單位,固然可以落實勞工實質週休二日之政策目的,但一般中小企業是否已知悉此一修法內容?能否承受大幅增加之人事成本?不無疑問。主管機關宜多加宣導,新法上路前期多以輔導代替處罰,以免滋生「不教而殺」之民怨。

六、勞檢即時回應制度:

此次修法於勞基法第74條新增主管機關於接獲勞工申訴後應於六十日內回覆調查結果之規定,可以預見將加速申訴勞檢之處理速度,但現行勞檢員人力及專業訓練能否作成兼顧「時效」及「正確」之勞檢結果,不無疑問。此制度如運作不當,將使勞檢主管機關之公信力大幅打折。

七、罰鍰金額大幅增加:

新法將罰鍰金額上限由原來之三十萬元大幅增加至一百萬元,甚至可以視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增加二分之一至一百五十萬元,固然可以嚇阻企業違法侵害勞工權益,但以現今中小企業利潤極為微薄情況下,恐怕以退出市場、縮減人力、朝向更家族化方向發展。此一趨勢對台灣勞工及整體經濟發展是福是禍,還有待時間證明。(作者為律師,前台北市勞動局長)


※本文內容授權自《自由時報》,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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