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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多天病假沒附證明 就可以算曠職解雇?

  • 2016-8-16
  • 文/周海威
  • 圖/makelessnoise
圖片來源:<a href="https://www.flickr.com/photos/makele

圖片來源: makelessnoise,CC Licensed

今天的這個案例,其實多多少少有聽聞過類似的狀況,只是一個月請了16天的病假,公司到現在還不知怎麼處理,我還是第一次遇到。

案件內容:

一、請公司的請假規則是什麼?

這個個案可以看出案例中的公司,其實並沒有明確的請假規則,所謂的病假,除非是生理假,否則都還是要檢附一定的就診記錄或病歷報告,另外還要加上清楚的請假流程,因此要抓問題出來,第一件事就是請企業提供公司的請假規範。

二、請沒有幾天就沒有打來,是否為曠職?

請沒有幾天就沒有打來,其實在法律上是否為曠職?這是一個不用再討論的問題,沒有請假就形同曠職,以目前勞基法的規範只要連續三日曠職就符合解僱的要件,因此如果員工出勤不正常、開始no show,存證信函就要準備好,時間到了就是要發。

三、頭痛無法起床,請問是否有就診記錄:

如果我的家人病得沒有辦法起床,請問家人應該是會叫救護車才對吧,怎麼有可能會讓家人一直睡在床上?這實在是一個讓人覺得怪異的地方,因此待會的建議事項,我會給處理問題的建議。

四、我實務性的建議:

派主管至員工家中探視:

7月份只上了4天班,光是病假就請了16日,我們可以推論員工是重症,所以派單位所屬主管至員工家中探視是一件理所當然的事情,我建議這一件事情要馬上處理,因為這是最快可以搞清楚員工狀況的方式。

查清楚公司請假規則內容:

公司的請假規則明顯有重大的缺失,怎麼會讓一位員工請了16天的假,結果還搞不清楚員工到底是什麼症狀?這麼說也許對提問的網友不好意思,但請各位不要小看這事情,因為請假規則不明確,也是勞資爭議的起因。

請員工提供就診記錄:

請了16天的病假,請員工提供就診記錄是一件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而且可以的話,也要請員工提供相嗎的病歷說明,16天不是一個短時間,了解員工身體狀況也是公司無可避免的責任。

不配合直接動用解僱程序:

如果不配合,又提不出相關的說明,我會建議直接用存證信函先行通知三日內提供相關資料,否則病假不成立,又不依照公司規定來請假的話,那就是形同曠職,可以直接動用勞基法第12條來處理,請他走人。

結語:

隔了十天沒有寫文章,感覺有點陌生,真的不好意思讓大家等了那麼久,寫出文章助人一直都是我的動力,我會繼續的保持下去,接下來的勞動問題會越來越多,我會努力的調整好身子及步調,繼續的寫下去,我們明天見!


※本文內容授權自《冰與火的世界》,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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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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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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