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腳
[1] 變形工時制度,請參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四週變形)、第30條第2、3項(兩週與八週變形)規定。
一、什麼是責任制?
指針對特殊工作者,可約定排除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規定,另行約定調整工作時間之制度。不過是否適用責任制,並非雇主說了就算,而且即便是適用責任制之勞工也不是完全不受勞動基準法保護。
按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1],必須符合以下三大要件,才是可以另為工時約定的工作者。
(一)首先必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即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者[2],包含:
1.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2.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3.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簡言之,若不是勞動部所核定公告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雇主與勞工約定採責任制就是違法的。
(二)其次,勞雇雙方需用「書面約定」,內容包括就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工夜間工作等規定。
(三)最後,雇主必須將與勞工間的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3]。
二、是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然後呢?
符合上述要件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也非全然不受勞動基準法的保護,同條第2項後段明確指出「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且勞動部與各地勞工局就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第1項規定之特殊工作者也訂有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4],作為各地主管機關是否核備之審查標準。
三、回到旨揭問題
電腦工程師屬於資訊服務業,是可能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5],但此處尚須注意A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之主管人員,及第2款規定之責任制專業人員,亦即並非所有電腦工程師都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
本件A並非主管人員,若A也不需要負擔任務成敗的責任,即不是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第2款規定之責任制專業人員、當然也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
但不論A是否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本件因B公司並未與A另以書面約定工時、亦未將勞雇雙方約定之書面報請主管機關核備,雇主口頭所稱責任制應屬無效。因此A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之規定,因此如A有超過正常工時加班之情形,B公司依法仍須給付加班費[6]。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
I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II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而關於法條中的「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以及「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的意思,可參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規定:「……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2] 查詢網址: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2018),《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3] 過去實務上曾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與否是否會影響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效力之爭議,但經過司法院大法官第726號解釋後,已統一解釋認定本條「應報請核備」之規定屬於強制規定,所以如未報請核備,則不生排除勞動基準法相關適用之效力,仍須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工夜間工作等規定之限制,不能另行約定之。
此可參大法官第726號解釋文:「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上開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付工資。」
而大法官第726號解釋理由亦提及,因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涉及將勞動基準法所訂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工夜間工作等規定排除適用,對於勞工健康及福祉影響甚鉅,又個別勞工在勞動契約談判能力上處於弱勢,故有需要由各地方主管機關介入、核可備查個別契約之必要,嚴加把關責任制勞工之權益。因此,若未經各地主管機關核備者,即屬違反強制規定,責任制之約定應屬無效。
[4] 各行業之「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可在勞動部官方網頁查詢,或向各地勞工局查詢「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
[5] 依勞動部(87)勞動二字第004365號公告(1998/3/4),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之主管人員,以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2款規定者。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6] 另補充說明,即使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要件的工作者,仍有加班費之問題,也不表示工作時間即無上限。例如保全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超過部分仍屬加班、雇主即應依法給付加班費。換言之,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要件的工作者,就超過約定工作時間之部分,雇主仍須依法給付加班費。
本文轉載自法律百科,原文作者/康立賢 ,原文標題《什麼是責任制?公司採責任制,所以沒做完就不能下班嗎?》,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194
一名女網友近日在Dcard上分享自己的職場煩惱,引發眾多網友熱議。她透露,目前在科技業擔任作業員,每月僅需工作15天,但一天工作10小時,月薪約3萬5千元,年薪高達17個月。她坦言對這份工作感到無趣,
工作百百種,若能找到與自己興趣相同又學以致用的職缺,是最好不過的。有台大的網友發文說,在人力銀行上發現有公司徵「董事長助理」,「感覺蠻酷的欸,不知道薪水多少?」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一直以來,公務員都因為福利優渥、薪資豐厚為人所羨,甚至成為許多民眾的人生志向。不過近日有網友抱怨,他因公務需要打電話給民眾,還沒講幾句就被對方狂罵髒話。事後原PO相當不解更直呼,
求職者往往重視薪資多寡。網友前天發文說,在公司待了5年,月薪只有3萬2,年終也只有1個月,但因為怕離職後要重新適應,而不敢踏出去。文章曝光後,許多網友都勸他「趁年輕快逃吧」,並有許多過來人分享轉職後薪
人們都希望為一個好主管工作,就像他們希望獲得高薪一樣,有專家最近就分享經驗,教導求職者可以在面試時提出「你現在的團隊會如何描述你和你的領導風格?」這個問題,這能有助於
〔記者劉曉欣/彰化報導〕仍然是她!號稱全台最貴的光明燈,也就是要價50萬元的彰化縣鹿港鎮天后宮「財運亨通斗」的斗首,年年都是許多民眾心中最夢幻的點燈首選。但管委會總幹事劉家汶證實,從事營造業的高女已連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現代人普遍使用手機通訊軟體與親朋好友們進行聯絡、通話,對於看到不熟悉的陌生來電打過來大多會感到不安或疑惑。日前有一位網友發文分享,自己近期在求職接到不少來電,其中不乏推銷電話。有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剛進一間公司上班,總會需要一段時間學習適應。近日網友發文說,就職兩個月就被主管安排帶一位有12年工作經驗的新人。然而這位新人卻私下批評她「很笨」。文章一出,許多網友挺原PO說「多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位於台北市士林區的台北美國學校近日釋出校園護理師的徵才訊息,因月薪超過17萬元引發廣泛討論。不過據過來人透露,實際薪資和工作內容可能並沒有表面看起來那麼輕鬆。
待業期間對於部分人來說,是調適心情、思考未來的好機會。日前就有網友發文表示,自己已待業快四個月了,因不想被家人打擾,所以這段時間都在圖書館「假裝上班」。
選擇大學專業考量因素很多,但未來的就業機會、薪資則是主要因素之一,根據調查發現,最有價值的10個學位,有9個幾乎都與工程領域有關,其中位數薪資至少6位數美元起跳,而電機工程則以11.5萬美元(約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