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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迫調職到外地,否則就逼退...用四步驟保障自己權益!

  • 2018-6-29
  • 文/周海威
  • 圖/J Stimp

公司因業務重心轉移,要求員工輪流外派三週到對岸,我因家庭因素無法配合,公司就開始想盡辦法逼退我......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今天的這個案例是網友來信詢問的問題,我只能說這真的很瞎,所謂的瞎不是企業的離譜行逕,離譜的是仍有大多數的勞工對於勞動權益真的是一無所知,在寫案子之餘,仍要請各位勞工看倌,麻煩用功一點,不要碰到事情才在那慌…那一點用都沒有,我的文章有空請多看看,有好無壞啊,話不多說,我們開始今天的分享吧!

案件內容:

圖片來源:<a href="https://www.flickr.com/photos/128539

圖片來源:J Stimp,CC Licensed

一、調動不是公司說了算:

我想這個概念我講了非常的多次,就目前勞基法的概念來說,調動不是企業說了算,特別這種從台灣到中國的案例,一次三個星期,對員工家庭生活產生嚴重的影響,此種調動的合理性真的會讓人非常的質疑,所以網友應該先去看幾個東西:

1. 勞動契約中的約定

2. 工作規則中的約定

這兩個如果企業都沒有的話,我真好奇到底是哪一個理由可以要求員工調動至大陸三週,所以先把這些文件拿出來看看完條款再說。

二、遇到問題最好的方式是蒐證,不是抱怨:

勞動局與法院其實是一樣的,講求的是證據,而不是『個人感覺的陳述』,所以針對上述的關閉系統密碼、鎖辦公室限制工作地點、減少工作量(這個蠻好的啊,最好每天減量,哈)等都要有蒐證及整理,現在的Line就是一個很好的工具,照片上面都會有時間點,如果可以再加上錄音的話,那就更有說服力了,我多嘴說一句喔…付不付資遣費不是公司說了算,所以就笑笑的看著對方即可,因為現行的勞動法令不是企業說了算,特別是這種別有用心的黑心企業,大多數的勞工為什麼不能解決?因為他們的時間都浪費在對罵、不爽當中,結果就是浪費了保留證據的最佳時機,這一點真的要切記,因為一點用都沒有!

三、如果蒐證確定的話,先勞檢再說:

嘿嘿…如果蒐證正確的話,那當然當然要投訴啊,而且不要調解,因為那是一個『打草驚蛇』的動作,請先申請勞動檢查,如果罪證確認的話,企業勢必要到主管機關說明,並且接受裁罰,如我前天的文章所寫,不要笨笨的自己走,一切都以裁罰下來了以後再說喔!

四、運用調解終止合約並要求資遣費:

企業被裁罰了之後,要嘛就是改善,不然就是變本加厲,因此各位真的要隨時準備好蒐證,不懂的文件不要簽、不懂的事情不要答應,簡言之就是『裝不懂』即可,然後先存證信函依勞基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來終止契約,請記得第6款有30日的除斥期間,所以只要蒐證的時間30日內都可以使用,這個時候就記得發出存證信函後便申請調解,因為你要利用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這才是一個合理的過程及方式。

結語:

一是拒絕、二是蒐證、三是舉報、四是調解,以上四部曲,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與各位分享!

周海威

周海威

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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