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騙不再是石沉大海!在去年6月22日修訂、7月1日實施的刑法第38條第3項規定,若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自得沒收。而新北市警方日前也以男子周東明詐騙一案聲請扣押市值2000萬元土地,向詐騙集團正式宣戰!
中和警分局偵查隊副隊長陳怡龍解釋,其實不論是詐欺,抑或是其他罪名,只要是犯罪嫌疑人從被害人身上以「偷拐搶騙」任何方式所獲贓款,警方都能夠主動為被害人向檢方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產聲請扣押,以保被害人權益。而不只是犯嫌名下動產或不動產,只要是確定由被害人損失的金錢所購得的品項皆可扣押。
陳怡龍呼籲,網路資訊發達,求職廣告也從平面發展至網路平台,現今網路求才廣告多樣化,求職民眾應徵若遇要求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就要小心有詐。另求才廣告中也以「幫公司領款」或「代收債務」等名目招攬,而實際工作後才知是擔任領款車手,同樣也觸詐欺罪,且所提領款項將列為犯罪所得,屆時名下財產也可能聲請扣押,作為保全追徵犯罪所得之必要,得不償失,民眾不得不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