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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公司Y坐落在內湖科學園區,因為上下班交通堵塞,多數員工喜歡晚一點離開辦公室,造成人資很大的困擾…

--章節重點--

00:26 員工因個人因素(如:避開塞車等)晚打卡下班,要給加班費嗎?
01:54 如果公司已有規定「加班要提前申請」,是否可對沒按規定的員工,不計算他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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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勞動法規專家 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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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個人因素(如:避開塞車等)晚打卡下班,要給加班費嗎?

如果他個人因素根本沒有在加班,理論上可以不要給加班費。但是實際上因為現在從2020年1月1號開始,有一部新的法律叫勞動事件法在上路,這部法律的第38條叫做工時推定,規定是這樣他說:「出勤紀錄內記載勞工的出勤時間,推定為經雇主同意的執行職務。」
所以如果像你剛剛講的這個,因為這個公司在內科園區裡面,下班時間非常的塞,也許是5點半也是6點,那有些員工就覺得說,那麼早出去也沒意思都在塞車,我們乾脆就待到7點8點,晚一點才打卡下班。好這件事情呢,我覺得公司的人資跟用人單位主管都要特別小心,因為這樣他的出勤紀錄上,看起來就多加班兩個小時。這個叫做出勤紀錄的異常,建議每一個月起碼要會同這個勞工更正一次。讓他自己確認這兩個小時沒有在加班,是個人因素逗留公司,請他簽名畫押,萬一哪一天被勞檢或者說萬一真的有訴訟,雇主才有辦法舉反證,否則的話會被推定進去,他留在公司時間都是來加班,那這個會很吃不消。


如果公司已有規定「加班要提前申請」,是否可對沒按規定的員工,不計算他加班?

他只要實際上有在加班,你都要算加班費給他。有些人是他加班之後也沒有申請,或者說他加班之後他忘了申請,那之後他才跑來跟你申請,只要他可以舉證他真的有在加班,你就應該要發給他加班費,可是你確實可以規定、在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規定說:「加班是要經過事先申請要准許,或者主管主動指派。」又或者說有一些情況之下,承認有緊急加班的需求,那我就先加班,但是我是事後幾天內就應該要去報備。如果他都沒有這樣做,你其實是可以說他們沒有遵照這個加班的規定。(他如果真有加班你還是要給他加班費,是兩碼子事。)
但是因為他沒有遵照這個規定,你可以去懲處他,記個警告記個小過,可以的。 可是這要分開去論斷,他有加班的事實你就要給他加班費。


(以上文章內容為訪談過程)



律師著作:
《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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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鑫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