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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開餐廳,最近有一個員工常常臨時請假,有時候沒有請假就不來,事後才補請...

--章節重點--

00:24 員工常常今晚請明天事假,公司可以不准假嗎?
01:59 可以規定員工請假需提早申請、未按規定請假視為曠職嗎?
02:56 可以規定請事/病假最少要請半天,特休只能以一天為單位請假嗎?
03:54 公司可以要求請假優先請特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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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勞動法規專家 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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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常常今晚請明天事假,公司可以不准假嗎?

主管機關有依照勞基法43條訂有一個勞工請假規則,那它裡面對於請病假、事假本來就有一定的流程。它也賦予雇主確實有審核權,也可以不同意,但是雇主的不同意必須要有具體正當的理由,不能隨便一概不同意,或是人家已經拿出具體的證明,證明了這個需求你還不同意。

今天晚上就請明天的事假,有些事確實本來就是可以預見的,比如說他弟弟的太太生病了,因為弟弟有小孩要照顧,那他要去幫忙照顧,或是幫忙載這個弟弟的太太去看醫生等。那這不符合他自己可以請家庭照顧假,也不是他自己生病所以不能請病假。那這個時候只能請事假,你確實有准駁權,但是如果他對於他可以舉證,然後是一個正當理由的話,你要不准他,之後發生糾紛到法院,法院審查也會問你說你為什麼不准他,你這個不准可能不具備法律正當性。

那請事假他提不出正當理由,甚至理由根本是在乎巄你的、是在騙你的,他被你識破,你可以不准,沒問題,像我剛剛講的,因為他弟弟的老婆生病,好你弟弟的電話拿來,我打去問,他說沒有,其實你是要跟人家去玩去打電動,這不是正當的請事假的事,所以可以不准阿,不准你只要不來就是曠職阿。

可以規定員工請假需提早申請、未按規定請假視為曠職嗎?

其實應該要這樣講,這裡所謂請假是指哪一種假,比如說如果是事假、病假,你沒辦法這樣規定。比如說病假那常常是很緊急,早上起來才發現的頭暈、頭痛、發燒或感冒,或事假就像剛剛講的,他搞不好起床看到LINE,他弟弟留話說他的太太生病了,所以要趕快帶著太太去掛急診,小孩來幫忙看一下,那只好請事假,所以你沒有辦法事先用規範的方式。

但如果是其他可以預見,比如說婚假,沒有人臨時會請婚假的吧,說今天才決定明天要結婚,你可以規定要多久之前請,那喪假也一樣一定也是,比如說要出殯、告別式之前多久,那你要示出相當的證明等等,這個都是合理的,這個部分你就可以做適度的規範沒有問題。

可以規定請事/病假最少要請半天,特休只能以一天為單位請假嗎?

你可以這樣規範,但是也是一樣我建議事先在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寫清楚就好了,尤其是工作規則你有把他訂清楚,主管機關有給你審核准,你照這樣走沒有問題,那我要特別提醒有種假,你一定要准許他用小時去請或是半天,就是產檢假,這個是性別平等法特別的規定,就是孕婦懷孕,其實他從懷孕開始到生產之前,都可以享有五天、或是十個半天、或是40個小時的產檢假,他今天提出假單,如果提出產檢,反正就在公司隔壁,產檢也很快請個兩個鐘頭可以,請半天可以,請一天也可以,所以那個單位就會由那個孕婦的勞工自己來決定,這是唯一的例外。這沒有辦法用什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事先去牽制。

公司可以要求請假優先請特休嗎?

這個部分是不行的,這個請特休的權利是員工的權利,因為勞基法38條規定請特休是員工的權利這排定權是勞工的,所以不可以雇主用各式的手段,去嘗試要求他請假的順序是怎樣,強制要求他一定要把他休完,這個是不行的。

(以上文章內容為訪談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