闆娘開服飾店,請了店員分早晚班輪流顧店。 最近有員工常常遲到,惹得交班的員工抱怨連連…
--章節重點--
00:24 為了方便計算,可以規定員工「遲到1小時以內以1小時」計算嗎?
00:49 以規定員工「每月遲到達5次,要扣500元薪水並取消全勤獎金」嗎?
01:36 每月有一日要盤點,需要提早到。如果員工當天遲到可以扣薪嗎?
02:05 員工出勤狀況是否為個人隱私?公司可以進行公告嗎?
02:41 工作規則由公司內部自己制定就可以了嗎?
03:33 可以資遣常常遲到的員工嗎?要怎麼做才合法?
主講人:勞動法規專家 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為了方便計算,可以規定員工「遲到1小時以內以1小時」計算嗎?
不行的,在勞動部曾經有函示,這個只能照比例扣除,比如他一個小時的時薪是150,如果他遲到了20分鐘,那你只能扣50塊,不能四捨五入,一定只能做對勞工有利的認定,那頂多就是照比例,扣少一點可以,你要扣多就不行。
可以規定員工「每月遲到達5次,要扣500元薪水並取消全勤獎金」嗎?
所謂的扣薪水,最多就是比例去扣。每次遲到縱使只有一分鐘,遲到五次其實加起來只有五分鐘。你可以約定說:「你只要有遲到,或者遲到達三次或五次,就扣除或取消你的全勤獎金。」這也是可以的,因為他顧名思義就叫全勤獎金嘛,所以事先在勞動契約有規定清楚是可以的。
那另外我也要特別提醒,尤其有一些薪資他本身比較低的,如果扣了之後,因此低於那個基本工資也會有問題,頂多你只能扣到照比例算的部分,樓地板就是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每月有一日要盤點,需要提早到。如果員工當天遲到可以扣薪嗎?
比如說平常就九點上班,那天要求八點半甚至八點就到,請你在勞動契約明文寫清楚,說那天是大家都有義務要提早到。第二個,你有提早到的話就要提早下班,因為他正常工時還是不變,還是八個小時。第三點,如果他那天遲到你要扣薪水,你只能照比例去扣。
員工出勤狀況是否為個人隱私?公司可以進行公告嗎?
除非你有企業經營上必要的理由,否則我不建議這麼做。有時候沒有勞資糾紛,反而你一公告反而有,何必呢?
那殺雞儆猴我剛剛講的,公告是要連他的懲處方式都公告出來,而且我會建議,事先在工作規則就這件事情說:「獎懲我都會公告,你有做很好的表現,我給你記功;犯錯的地方我給你懲處。」那這個事先訂在工作規則,送到主管機關去核備,回來也公布了,大家就照著這規則走。
工作規則由公司內部自己制定就可以了嗎?
依照勞基法70條的規定,工作規則訂了之後,一般主管機關會要求你,先經過勞資會議的同意,如果有公會還有公會的同意,再來就是送到主管機關去核備,主管機關會一條條審核,你這裡有沒有適法性的問題、妥當性的問題,那再來主管機關他給你核備函,你回去再公告讓所有員工都知悉,那有的公司很慎重還會編為員工手冊,是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備才會生效。
一個堅實對勞資關係,我建議起碼要把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訂清楚。勞動企業是簽了就好,不用送去主管機關核備,但是工作規則一定要送出給主管機關核備,這是勞基法70條的強制規定。
可以資遣常常遲到的員工嗎?要怎麼做才合法?
我會建議,因為我們在解僱的時候,都會有一個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就是你要給他機會,不可以不教而殺。那我建議對這種常常遲到的員工,已經造成比如排班的困擾,請你在勞工契約工作規則,事先把他講清楚、說明白,說一個月內如果遲到比如說超過3次或是5次,我們就會把你解僱,真的造成我的損害,比如說你磁卡沒有來啟動,POS收銀系統根本連發票都打不出來,就把他訂清楚,有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確實就可以把他解僱掉。
如果沒有工作規則,第一個趕快補訂,第二個,這個時候起碼可以認定,這種常常遲到的員工是不適任,那不適任也可以依照勞基法11條第5款,把他給資遣掉。差別在於說你不是懲戒解僱,你要給他資遣費跟預告通知,可是還是可以請他走。
(以上文章內容為訪談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