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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的重點關鍵 律師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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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公司負責人跟研發部門員工簽約,承諾完成產品開發會給獎勵金。 結果負責人創業過勞,產品量產過程中生病死亡。

--章節重點--

00:26 負責人過世之後,合約是否就失效?
01:22 研發完成的判定?公司是否要依約給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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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勞動法規專家 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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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過世之後,合約是否就失效?

公司 在我們法律上叫做法人組織,然後它的負責人是一個自然人,也許是董事長,它是一個新創公司,可能挖了一批RD的高手來研發一個新產品,然後也承諾說如果新產品上市,我就給你高額的獎金,也都簽約了。結果你剛講的,這個董事長、負責人,可能積勞成疾,過勞就死掉了,這合約就失效嗎?不會,因為這些員工簽約的對象,不是這個負責人自己,他是這個負責人所代表的這家公司,這個公司的法人格並沒有消滅。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應該是公司的類似像董事長死亡,那就董事會、他們的股東,就要推出一個新的董事長,要繼續履行這個合約。所以不會因為這個負責人死亡,就導致這個合約失效。


研發完成的判定?公司是否要依約給獎勵金?

這個最好就在合約裡面就寫清楚它的定義,什麼叫研發完成?我們在法律上最常遇到的就是,研發出來,搞不好還有專利,那我去申請到專利了,是不是就是研發完成?是這個階段嗎?還是說一定要等到量產?因為有很多公司也許拿到專利,可是他覺得這市場已經不好,就遲遲不量產,也有可能。那我覺得為了要避免這種爭議,就事先要白紙黑字,大家就這個定義要把它給約定清楚,指的是哪一個時間點?如果有認知不一,上法院、法官來判斷。那如果假設是說,就是研發出來新技術,拿到專利的時候就是研發完成,那你就要給我激勵獎金。站在老闆的角度可能會覺得說,光是研發完成對我沒有意義,對我的意義是,我要透過這個研發的技術把產品推到市場,我有獲利的可能,我才有這個錢拿給你激勵獎金。那就是勞資雙方自己協商,把那個時間點越精確把它給訂出來越好。


(以上文章內容為訪談過程)



律師著作:
《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

事務所:
業鑫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