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創公司營收穩定,針對每位員工的聘雇合約都提到:「當年度年終獎金,皆於隔年一月發放」 但有很多人拿了年終就離職。
--章節重點--
00:25 員工要於11月底自行離職,是否可以不給年終?
00:48 如果員工被資遣,年終獎金該給還是不給?
01:19 以公告員工改為1月、7月各發一部分嗎?
02:02 若7月份公司營收不佳,可否不發放獎金?
02:48 員工1月在職,未滿半年離職,是否可以不發?
03:23 可以規定員工若是過年後離職,必須繳回年終獎金嗎?
主講人:勞動法規專家 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員工要於11月底自行離職,是否可以不給年終?
這個還是一樣要看你們合約是怎麼寫,有的合約是會寫說,你在某一個時期還在職的時候才會有年終,那當然就依照那合約走,那如果沒有的話,我認為用比例發給是會比較合理的。
如果員工被資遣,年終獎金該給還是不給?
公司並沒有規定說,年終要在任滿一年,或者說要在某一個時刻還是在職的時候才有,那我建議縱使他是被資遣,你還是依造比例發給他。
如果公司勞動契約、雇用契約是有規定,一定要任滿一年,或者說一定要在某一個時間點設為基準日,你要在職的時候才有,那種就照合約走。
以公告員工改為1月、7月各發一部分嗎?
當初跟員工怎麼約定,公司如果沒有約定說,年終獎金要在什麼時候發,其實這是沒有問題的。
甚至有些公司其實它是沒有年終獎金的,他是季獎金的概念,他把獎金分散在一年四季,才不會有人說拿著一大筆年終獎金就跳槽跑人,那反而不利於人事的安定,我會認為只要雇主跟勞工沒有在僱用契約裡面,把它給寫得很死的話,那其實年終獎金要怎麼發,或者說名目要怎麼發,那本來就是恩惠性給與,就由雇主自己決定就好。
若7月份公司營收不佳,可否不發放獎金?
當初公司並沒有在契約裡承諾說我一定發給多少,譬如說一個月兩個月的年終獎金,這本來就是恩惠性給予,比較像是跟員工分享公司的盈餘狀況—分紅的概念,那這個確實可以因為營收不佳做適度的調整,這個沒有問題,只要它公告也沒有寫死說:「我七月一定會發給你們一個月」,所以這個在做這樣的公告時用字遣詞要很小心,不要看起來變成你有在「承諾某一個特定的勞動條件」這樣的一個狀況。
員工1月在職,未滿半年離職,是否可以不發?
這個年終獎金它的性質是不是在契約裡面,是有約定強制要發的,如果沒有的話,那本來就是雇主的「裁量權」,可能雇主在發這個年終獎金把它拆成一月七月發,那他自己就訂有一個公告或是辦法,他有沒有規定說發的時候要在職,如果有的話那當然就是照那個辦法走。
可以規定員工若是過年後離職,必須繳回年終獎金嗎?
如果這個年終獎金不是工資的性質,是雇主的恩惠性給與,那確實雇主可以跟員工另外約定說,我給你年終獎金,可是希望你不能在過年後馬上離職,或者說可能要進去至少服務個半年,這就會變成「最低服務年限條款」,這個獎金變成是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補償」,我就會建議你不要叫做年終獎金,你乾脆就說要跟你綁約,我年終獎金給你十萬,可是你要承諾我至少要做滿一年才能走,那這樣就叫遵守最低服務年限的補償,就不能再叫年終獎金,白紙黑字簽下來,那就會有產生這樣的效力。
(以上文章內容為訪談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