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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不交接 有法可治 必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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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但員工手上的專案遲遲沒有結案...

--章節重點--

00:23 可以要求員工把專案處理完才能領薪水嗎?
01:29 員工為預告就離職,可以扣他薪水嗎?
03:44 員工工作態度散漫造成公司損失,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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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勞動法規專家 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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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員工把手上的專案處理完才能領薪水嗎?

答案是不可以,你只要在勞動契約約定說:「你在每個月的X號發薪水。」
縱使他給你擺爛,你也不能以此為藉口不發 (尤其如果他都有來上班,只是消極的不配合你的交接)。

扣薪水不發這種事情,第一個也違法,第二個效果也不好,其實正本清源應該是在勞動契約裡面,約定一個「離職時候的移交義務條款」,可以約定一個比較合理的違約金,如果他沒有做到的話。或者說不約定違約金,但是如果因為不移交而造成公司、雇主的損害的話,可以對他求償,那我覺得用這種方式讓員工可以積極的來配合交接,會比你用一個有爭議的、可能違法的「你不交接我就不發薪水」會來得好。


員工未預告就離職,可以扣他薪水嗎?

依照勞基法第26條的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依照勞基法第16條也規定:
「勞工若要終止勞動契約的話,有預告期: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在三個月以下,也許在試用期的員工,連預告期都不用。他就是今天覺得我不OK了,他明天就可以走。公司反過來也一樣,你今天試用期的員工在三個月以內,你要叫他走你隨時就可以叫他走,也都不需要預告期。
可是滿三個月到未滿一年,這個起碼要十天的預告期,不管勞資雙方都要遵守。這個預告期就是要讓勞資雙方有一個緩衝的時間可以去辦業務的交接。
可是我們也知道,有時候勞工會離開,就是因為他可能找到一個更好的工作,可能雇主要求說你要馬上來上班,可能只給他一個禮拜的時間,那這時候怎麼辦呢?

我覺得這個是要平衡勞工的權益跟雇主的保護,其實法律已經規定這麼清楚了,那我會建議勞工的方面,不能這樣子造成雇主的困擾。因為真的你把工作丟下來,然後就馬上就要走,雇主也來不及找人來交接,這確實很不好。
可是雇主也不能因為勞工沒有遵守這一條,就去直接扣薪水,這個還是有違反勞基法26條的規定。如果雇主要預防這樣的事情發生,其實跟前面已經講的移交義務一樣,我會建議在勞動契約裡面,就這個預告期的遵守,妥為規定。
如果要讓它更有強制力,一樣,約定一個違約金,如果一直造成雇主的損害,雇主是可以對你這個沒有遵守預告期的勞工去求償,那我覺得這樣子會比較有約制力,然後讓雙方都願意來遵守這個預告期間,讓勞資雙方在交接工作的過程中,會比較順暢。


員工工作態度散漫造成公司損失,怎麼辦?

勞基法是一部比較保障勞工的法律。
所以他如果當純只是散漫,他沒有故意的,像甚麼背信、或者是侵占你的東西,他只是當純的工作散漫造成你的損害,比如說:對客戶服務不好,客戶覺得你的服務漫不經心,所以就不跟你往來了,因此丟了訂單,那當然也是雇主的損失。那雇主在這個時候唯一可以做的,就是以這個員工他不能勝任工作,依照勞基法11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給他適當的警告、改善,甚至輔導他,他還是不願意改正這樣一個散漫的工作態度,你經過這樣的一個輔導改善期,然後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你就可以把他資遣掉,這是唯一雇主可以做的。


(以上文章內容為訪談過程)



律師著作:
《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

事務所:
業鑫法律事務所